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太白县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实施方案(2017—2018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日
太白县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实施方案(2017—2018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以下简称《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宝鸡市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2017—2018年)》(宝政办函〔2017〕14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主体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政策措施组织梳理,拟定本部门具体清理工作方案,开展清理工作。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
清理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县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三、清理重点
政策制定机关部门要对照《反垄断法》和《意见》《实施意见》,清理存量政策措施。重点对包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包括: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3.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4.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5.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
6.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其他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应当一并进行清理。
四、清理步骤
清理时间从即日起至2018年9月,分五个阶段推进:
(一)自查梳理阶段(2018年3月10日前)。各部门根据清理的标准和重点,对本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梳理出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
(二)审核排查阶段(2018年3月31日前)。各部门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对本部门梳理出的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组织审核排查,对部分模糊不清、不易判断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废止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研究,形成初步处理结论。
(三)公开清废阶段(2018年5月31日前)。各部门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其中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以及符合例外规定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总结汇报阶段(2018年7月31日前)。各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就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废除和调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提交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研究。
(五)督促检查阶段(2018年8月1日至9月31日)。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部门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对清理不到位的及时纠正,并迎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我县清理工作的督查,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五、相关要求
(一)层层落实责任。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工作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时限有效推进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清理重点和要求,加强督促指导,统一政策标准,把握政策界限,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社会监督。坚持自我清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虚心听取社会各界对清理工作的意见,公开透明推进清理工作,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有效参与的工作局面。
(三)加强反垄断执法。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反垄断有关规定,在清理期间加大执法力度,按照“谁受理谁调查、谁发现谁核实”的原则,查处并公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典型案件,形成执法威慑力,确保各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对违反《反垄断法》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发出执法建议函,督促政策制定机关纠正相关政策措施。
(四)加深宣传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