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强化部门间协助配合,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宝鸡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宝政办发〔2017〕9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太白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县发改局、商务和工信局、市场监管局、政府法制办、物价局组成,县物价局为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可以调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联络衔接工作,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完成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承办股室和联络员。
第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在县政府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政策措施;
(二)统筹协调推进全县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指导全县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和办法,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明确审查程序,落实审查工作要求,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四)协调解决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公平竞争事件;
(五)加强全县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实施成效,推广先进经验;
(六)对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状况,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七)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例会,由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 在联席会议召开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联席会议通知、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的有关事项材料报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通知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会签或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后印发相关单位,并抄报县政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向县政府报批。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记录的汇总、整理以及纪要的印发、抄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每年年底前向联席会议提交年度公平竞争审查总结报告。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积极研究建立本部门以及与其职能相关行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要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主动协调处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有关规定,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工作;对政策制定机关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按照“谁受理谁调查、谁发现谁核实”的原则,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或县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对整改结果进行复审监督。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本会议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会议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