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县环境保护督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的通知》(太环督办函〔2024〕1号)文件要求,依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太白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太办发〔2021〕84号)职责内容,我局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
1.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法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等次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2.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防范引发次生环境污染事件,指导协调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4.制定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的统一调度。
5.负责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打非治违”,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6.加强对矿山、尾矿库等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安全风险防范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