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 C )
签发人:马拴林
太农函〔2024〕27号
王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恢复太白县动物检疫专业机构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针对建议内容及时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协调沟通,同时深入太白河镇进行详细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目前检疫机构现状
(一)全县动物检疫机构运行现状
1.县级机构:县级设有太白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太白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中共太白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太白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太编发〔2020〕8号)文件精神,太白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不再设立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畜牧技术和畜禽良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技术指导服务、培训咨询等;负责全县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负责全县动物疫病的预防、监测、诊断、报告及流行病学调查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
2.镇级机构:2015年,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太白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全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太办发〔2015〕73号)文件,撤销了各镇畜牧兽医站,将职能、机构、人员、资产等划归当地镇政府。2019年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调整各镇机构职责编制事项的通知》(太办发〔2019〕52号)文件,将镇级畜牧兽医站并入镇经济综合服务站,各镇不再设立畜牧兽医站。全县设有镇属经济综合服务站7个,(整合畜牧兽医职责、人员编制及辖区管理职责)归属当地镇人民政府管理,业务由县级予以指导,镇级畜牧兽医业务工作由农业干事兼任。负责本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疫病预防、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全县畜牧兽医工作队伍
太白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现核定编制5名,目前实际在编在岗5人,其中站长、副站长各1名,专业技术人员3名(高级兽医师1名,助理兽医师1名,技术员1名);全县各镇均有1名官方兽医(农业干事),负责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全县聘用村级防疫员43人(年龄均偏大,现无年轻人愿意从事此项工作)。
二、检疫程序
当养殖户(场)出售或者运输所饲养的动物离开起运地时,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起运地。
(一)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二)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相关动物或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猪、种用、乳用反刍动物和种禽或种蛋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相关动物和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官方兽医应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临床检查。
(三)检疫结果处理
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有关具体问题可参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屠宰场设置情况:
1.我县于2012年5月20日成立太白县丰源肉食品加工厂(屠宰企业),位于咀头镇黄凤山村,属半机械化小型屠宰企业。2016年因宝鸡市要求屠宰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半机械化小型屠宰企业。太白县丰源肉食品加工厂屠宰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2016年12月份被宝鸡市工业信息化局、宝鸡市农业局收回,2016年12月屠宰企业关闭。
2.县农业农村局将积极与市农业农村局再沟通,为我县争取
设置1个小型屠宰企业,以达到缓解目前我县屠宰困难的现状。根据<宝鸡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
立程序(试行)》的通知>(宝市农业〔2016〕31号)、宝鸡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宝鸡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4—2030年)》(宝农发〔2024〕42号)的通知要求,我县将积极引导有意向企业按照文件要求提供资料在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屠宰企业,以解决我县养殖场户屠宰及检疫困难。
再次感谢您对太白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答复
太白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3日
主管领导:郭红英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王帆4951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