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政发〔2012〕29号
太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白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太白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太白县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9日
太白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务实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强化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县长负责县政府日常工作,受县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在县长外出学习、出差、出国考察等期间主持县政府工作。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建议。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政府主管县长领导下,负责承办县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
十、各局(办)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办)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市政府规章,以及国务院、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保障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坚持科学决策、优化环境、加快发展、以人为本、树立形象的执政理念,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推进科学决策,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科学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实行依法行政,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十四、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镇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十九、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县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监察局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精神,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四、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组织一次学法活动。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二十九、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镇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三、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四、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在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国企改革中确需减免的,按有关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规范“三公”消费,严控“三公”经费,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送礼和宴请。要勤俭节约,节能降耗,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落实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双管单位、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中央、国务院、省、市委、市政府重要部署和县委的决议,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市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及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县政府党组成员列席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领导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十一、县长召集并主持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部署县政府有关日常重点工作。副县长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县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召开有关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四十二、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事先熟悉会议材料,做好汇报和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议题一般不超过10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汇报、发言材料一般控制在1000字以内。
四十三、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应向县长或受县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并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履行请假手续,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和委托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会前通报到会情况。
四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如有必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报道,新闻稿件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审定。
四十五、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需要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得直接邀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也不得通知各镇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确需参加的,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太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办理工作规则》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公文,分管副县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县长进行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送县长审定。
四十七、各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属于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处理。
四十八、县政府报送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县政府报送省、市政府各部门的公文,一般由分管副县长签发,重大事项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四十九、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经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初审、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经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审核,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或报县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严格控制以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县政府表彰奖励的事项,县政府主管部门应将表彰依据、评选标准、表彰对象名单、经费来源和奖励标准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对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确需以县政府名义表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表彰依据、评选标准、表彰对象名单、经费来源和奖励标准,以正式文件报县政府,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五十三、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五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作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六、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乡镇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各镇负责人不得在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七、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省、市、县委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和外出报告制度。县长离县出差、考察、学习或休假,须事先报告市长;副县长出差、考察、学习或休假,须事先报告县长。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外出,须事先报告县长、分管副县长,指定外出期间负责单位工作的同志,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县政府领导实行AB角工作制度,主要内容是一方因公外出、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行公务接待、参加会议、信访接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职责,但不承担其分管的具体业务工作。原则上,AB角双方不应同时外出。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镇政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由值班县长全权处置突发事件。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第十二章 工作落实
五十九、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加强工作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要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六十、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对县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订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县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效能督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六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县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驻县各单位。
太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