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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太白县金融放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会商机制的通知
各镇、县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推进金融放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常态化,建立健全打击防范金融放贷领域违法犯罪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有效推进“平安太白”建设,根据宝鸡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宝鸡市金融放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会商机制的通知》(宝金办字[2020]23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太白县金融放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会商机制(以下简称会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调会商机制的性质和目的
会商机制是在县金融办组织和协调下,各有关部门主动参与,采用会商形式,加强协调和沟通,共同整治金融放贷领域突出问题的协作载体。目的是在各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程
序基础上增强合力,形成完整的联合检查、依法处置、联合惩戒体系,建立金融放贷领域突出问题部门间协作长效机制。
二、协调会商机制的组成单位和职责
1.金融放贷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协调会商机制的主要成员单位是:太白县金融办、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教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人行陈仓支行、县农商银行、农行、长银村镇银行、鑫旺小额贷款公司、财保公司太白支公司、寿险公司太白支公司等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单位。太白县金融办为协调会商机制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其职责分工履行职能。
2.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太白县金融办:负责辖内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及本地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排查、经营范围解读;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就辖区复杂疑难金融放贷线索进行提级核查、处置;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金融放贷领域的涉嫌违法线索;做好会商机制有关日常工作。
人行陈仓支行:负责贷款利率水平解读;配合司法机关对涉嫌非法放贷活动的资金进行监测;负责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的排查、经营范围解读。
县公安局:负责对成员单位移送的各金融行业发现的非法放贷线索按照《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符合定性、定量条件的线索及时予以立案处置,确保线索清仓见底。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金融放贷领域相关合同、广告依法实施行政监督管理;对违规开展金融放贷业务的机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发现的涉嫌违法金融放贷案件和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参与对金融放贷活动频发区域重点机构的强化管理、联合检查等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严格市场准入,在登记的非金融企业名称中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银行”“保险”“金融”“借贷”“融资”“租赁”“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核准业务的字样。针对违法违规金融放贷现象频发的信息咨询、商务咨询等服务型公司,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发放《不得从事金融相关业务或变向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告知书》。
县委网信办:统筹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网络金融信息服务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非法金融犯罪活动的网络查证工作。
保险公司: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合规经营,强化“警保合作”机制运行,严防保险机构或保险从业人员实施保险诈骗。
县教体局:负责与学校对接,强化对“套路贷”“校园贷”危害的教育宣传,排查围绕学生群体的金融放贷活动,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
县信用办:负责指导成员单位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联动监管应用;将从事金融放贷行业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列入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开。推动对纳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三、会商机制的工作规则
1.根据具体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
责人会议,由县金融办召集,成员单位业务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对各成员单位辖内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复杂疑难线索或重大情况进行商讨、沟通和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制定相关联合检查、整改、惩戒等处置措施;通报成员单位报送的违规金融放贷乱象的查处进展情况,以及查处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管方面的制度缺陷和漏洞等问题,研究完善相关措施的建议;研究制定违法金融放贷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启动,并配合公检法部门做好人员和资金的控制工作。
2.涉及部门少的个别事项,对口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可自行沟通协商。
3.参加会商的各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要相对固定,并作为成员单位金融放贷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的第一联系人。
4.各成员单位均应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具体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联络员要相对固定。
太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