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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2020年全县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
2020年全县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中地区散煤治理行动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宝政办发〔2019〕4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精神,以“煤改电、煤改气”为重点,大力推进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2020年,全县清洁能源替代总户数为4227户(即煤改电3709户,煤改气518户),2020年采暖季前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基本实现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全覆盖。
二、实施标准
煤改气:燃气管道及计量设备安装入户,通气点火,配备有燃气灶具,并配备必要的清洁取暖设施。(清洁取暖设施指:新型碳晶、石墨烯发热器件、碳纤维发热电缆、电热膜、燃气壁挂炉、电炕、电暖扇、热风机、电暖桌、电热毯、电暖气片、电辅热板、空气源热泵、空调、生物质成型燃料炉具等清洁取暖设备中的一种或多种)。
煤改电:完成智能电表改造,入户能力达到4-6KW,配有电灶具及必要的清洁取暖设施(同上)。
上述替代措施都必须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三、补贴政策
贯彻执行省级财政对农村清洁能源替代补贴政策,市县财政按比例配套资金,对农村清洁能源替代给予设备购置安装补贴和运行费用补贴。
(一)设备购置安装补贴。对达到替代标准要求的初装建设和设备购置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煤改气每户1300元,煤改电每户1000元,农户只能选择一种替代方式享受补贴。对前期改造达到标准未享受补贴或补贴领取不到位的,按新标准补齐,但不得重复领取。煤改气补贴资金按省财政400元,市级财政480元,县级财政420元分担。煤改电补贴资金按省财政400元,市级财政300元,县级财政300元分担。
(二)运行费用补贴。对完成农村清洁能源替代改造,签订了《农户清洁能源替代协议书》并实际运行的农户,可选择一种补贴方式,给予运行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户每年300元。补贴资金按省财政120元、市财政90元、县财政90元分担,补贴时限暂定从2019年10月底至2022年10月底止。违反协议使用非清洁能源农户要追回补贴资金。
(三)对达到清洁能源替代标准的农户,可申请享受峰谷电价政策。
以上补贴具体办法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等部门配合,与市级部门对接,按有关政策要求制定。
四、重点任务
(一)做好智能电表和电网升级改造。县电力局要制订扩容改造实施方案,逐村逐户排查电力设施,统筹做好变压器、配电线路、智能电表等配电设施改造,全面推进农村电网升级改造,满足群众采暖用电需求。
(二)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坚持以气定改,在严格落实合同资源量的基础上,对天然气管网覆盖地区优先实施煤改气。县住建局要督导城燃太白分公司加快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管网未覆盖且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使用撬装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每年新增气量优先用于农村居民煤改气并纳入合同管理,保障取暖稳定用气。为确保节能减排,户内安装的燃气壁挂炉能效不低于2级水平。
五、实施步骤
2020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共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摸底阶段(2020年4月1日—6月30日)。一是对全县“禁燃区”以外的区域划定农村清洁能源替代范围,明确替代镇、村、农户。二是对2017年以来未在户口所在地居住,且可能长期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空巢”农户要确认登记,不纳入替代任务范围。三是对实施农村“五改”农户全面摸底梳理。逐户造册登记,录入全省散煤治理在线平台2017-2018年数据库。其中已达到清洁能源替代标准的确定为已改农户,不再纳入此次改造范围。其余未达到农村清洁能源替代标准的农户及未实施“五改”的农户,一并纳入2020年实施对象,确定一种替代类型,录入全省散煤治理在线平台。对前期已领取补贴但未完成改造的农户,要组织完成改造,不重复多领补贴;对前期达到改造标准未享受补贴或补贴领取不到位的,按标准予以补助或补齐差额,并摸底登记。四是各镇要组织力量做好入户摸底调查,认真填写《农户清洁能源替代登记表》、《镇清洁能源替代统计表》,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上报县发改局。
(二)制定方案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7月1日—2020年10月15日)。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各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确保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实施;要选择基础条件好的村先行试点,探索经验,以村为单位推广实施,确保完成年度计划任务。各镇务必于每周五12点前和每月25日前向县发改局上报工作完成情况及改造完成户明细表,并在散煤治理平台进行确认。
(三)查漏补缺阶段(2020年10月16日—12月底)。按照中省市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要求,县发改局、生态环境分局、县政府督查室对各镇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压茬推进,查漏补缺,对未完成任务或未达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各镇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和工信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电力局、城燃太白分公司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统筹推进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各镇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推进,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兑现落实补贴资金,全面展开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二)明确工作要求。坚持民生为重,宜电则电、宜气则气,保障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在新的清洁供暖设施落实能源供应、安全稳定运行之前,绝不允许拆除原有供暖设施(燃煤锅炉除外)。在实施过程中不能一刀切,遇到特殊情况,如停电、停气、红白喜事等确需用煤的,必须使用洁净煤,坚决杜绝散煤销售及使用,对非法售卖散煤的要依法取缔,对违规使用散煤的要予以处罚、制止。在设备购置中原则以农户自行采购为主,基层组织推荐的产品设备,要以让利群众为出发点,严把质量关,避免使用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确保价格优惠,有保险公司担保。村民委员会要依据村民自治法规、村规民约,与农户签订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协议,对违反协议的农户,进行约谈教育;对多次不听劝阻的,扣减补贴资金;对执意不改的,依据环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强化资金保障。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替代建设和运行“双补贴”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确保老百姓用得起、用得上。县农村清洁能源替代有关业务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在省市补贴政策的基础上, 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四)严格督查检查。县发改局、生态环境分局、县政府督查室将对各镇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检查,对重视不够推进缓慢的镇进行通报、约谈,对工作不力、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工作质量的,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各镇要加强对所辖村工作推进情况的指导检查、现场督办,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