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链接:/col6608/col6778/col7769/202112/t20211228_776423.html
太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白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
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太白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太白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太白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运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更好的服务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运行,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镇、村、组的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包括村经济合作社(联合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镇村级党组织领导,实行镇级指导,村级管理,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县、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的所有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总则;
(二)成员名册;
(三)组织机构;
(四)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五)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
(六)变更和注销;
(七)附则;
(八)全体成员(代表)签字或盖章。
第二章 组织机构登记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登记,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取得特别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登记证统一为:太白县XX镇XX村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太白县XX镇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
登记证内容包括:
(一)名称;
(二)类型;
(三)住所;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
(六)资产情况;
(七)成立日期;
(八)有效期限;
(九)登记机关。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二)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四)成员名册;
(五)组织章程;
(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所证明等材料;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报告和成员身份认定结果公示报告。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颁证工作。对于符合赋码登记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颁发《登记证》;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对于不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凭《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组织机构运行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7个工作日,2/3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应当实行“一人一票制”,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2/3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奇数人数的股东理事会、3-5人的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与村“两委”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成员的1/5以上或1/3以上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3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上级部门拨付的资产、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及其他集体资源资产的承包、流转、开发利用事项;
(五)为本组织成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集体土地、林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及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由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
(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
(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
(五)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经济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村党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镇人民政府报告制度,汇报人事变动、工作计划、资金安排、产业发展、收益分配等事项,每年至少报告两次以上。实行理事会商议制度,重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会制度,监事会坚持每季度公开财务、社务情况。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起草本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等,提名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使用规范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四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年度报备制度,于每年12月31日前应向登记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总结;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表;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登记内容,按照登记程序,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县农业农村部门核定变更登记,并发放新的登记证书。
申请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变更报告和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包含理事长、监事长等变更的会议记录及新的章程,新当选理事长、监事长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变更组织地址的证明等;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在公关媒体上刊登声明,并按照登记程序向县区登记机关申请补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应当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交回《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一)组织合并、分立及资产处置的会议记录材料;
(二)本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三)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的方案及决议。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章程的前提下,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处置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设立专职会计,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理记账。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国家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或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实行公开招投标。不能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须报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劳动报酬,由成员大会研究确定标准,在本年度收益(管理费用)中予以支付,具体由章程或者成员(户代表)大会确定。
第五章 组织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是经济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应当拟定投资决策方案,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财务公开、预算决算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财务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上年度决算,拟定本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编制会计报表,整理账务账册和补充归集相关资料。坚持季度公开、年度公开,实行重大财务事项和生产经营情况公示制度,提高组织成员知晓率。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和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应及时将经营情况纳入上级动态监测管理范围,村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联合社)账务通过三资管理平台系统进行账务录入;集体经济组织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本经济组织的资产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且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不得进行外借和对外担保,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收益分配工作,按照当年净收益的分配顺序和比例最终由本理事会拟定方案,提请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收益分配坚持股东为上、股权为重、按股设置,按权重比例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或属于村集体性质的农民合作社应将经营收益转入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分配,并及时在三资管理平台系统入账。
第六章 组织合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合同是经济组织经营的核心,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应当签订要素齐全的协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具体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第三十五条 对外签订合同,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签订合同;若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签订,应由持有法人委托书的委托人进行签订。合同订立过程应当由监事会全程参与监督。合同签订完毕后,应作为财务档案和文书档案分别规定保管。
第三十六条 处理合同纠纷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第七章 组织资产和运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资产台账,及时公示,接受组织成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股份或份额量化处理,完善经营性资产份额量化信息,建立经营性资产份额登记簿,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组织成员份额(股份)进行分红。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保障集体资金安全。可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进行经济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章 组织机构监督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接受镇政府和镇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接受项目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自觉接受监事会日常监督。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长效监督机制,积极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各项工作流程,负责日常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公示集体资产、资金使用、土地补偿和收益分配等事项,自觉接受组织成员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年度财务审计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完毕后,审计部门及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和意见书,做出综合评价,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布。
第九章 绩效评价
第四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将村集体经济发展纳入绩效评价考核内容。各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范畴,科学合理设置绩效考评指标,确保有效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高效运行。
第四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纳入对理事长年度述职评议,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理事长给予通报表扬。考评结果与管理人员报酬兑现挂钩。
第四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罢免职务。建议罢免职务的,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由镇人民政府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太白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太政发〔201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