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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太白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1-12-28 信息来源: 太白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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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践行《太白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特发布此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在我县实施的部分局限性,《宝鸡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出台,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需求,在征询村集体经济管理者与参与者的广泛意见之后,结合当前村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修订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1. 在全县范围内的44行政村内实施《太白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办法(修订)》(下称:《管理办法》),规范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运行,确保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依照《管理办法》有序发展。

2. 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

三、新旧政策差异

1.不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作为制定依据,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2.删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其他经济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3.新增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形式界定范围。

4.新增“第五章组织财务管理”“第六章组织合同管理”“第七章组织资产和运营管理”。原办法“第五章组织机构监督”向后顺延。

5.新增镇人民政府对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等备案前应当审核。

6.明确组织机构成立申请批准文件的下发机构。

7.明确承接国家财政投资项目程序操作办法。

8.修订组织章程载明事项。

9.对违法违规的组织管理人员的处罚由镇人民政府做出决定更改为县农业农村局做出决定。

四、主要内容

1. 名词释义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拥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农民组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组织章程: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2/3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综合性(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

2.基本操作方法

(1)集体经济组成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登记,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取得特别法人资格。

申报登记应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批准成立的文件等材料。

(2)集体经济组织运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2/3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3)集体经济组织变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登记内容,按照登记程序,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县农业农村部门核定变更登记,并发放新的登记证书。

《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五、注意事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镇村级党组织领导,实行镇级指导,村级管理。镇级负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领导,不能干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决策,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运行,由村级管理。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能出现国家明令禁止的文字字符,应当使用规定的汉语言文字,规范的表达方式。

3.村集体经济所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在报纸、新闻上刊登申明。

5.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人委托书的委托人进行签订。法人委托书必须载明受托人的具体信息,且有法人签字并盖章(不得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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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太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