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自承接项目立项审批业务以来,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生态环境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市有关要求,先后制订《太白县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审批办法(试行)》《太白县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太白县工改立项事项“容缺”受理审批制度(暂行)》《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撤销(废止)项目文件管理制度》等工作机制。依据《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国家法律、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按照预受理-受理-办理-办结的办理环节,严格遵循“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依法依规,廉洁审批,规范、严谨提出批复意见。经认真细致排查,我局未审批过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及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三线一单”、规划环评、减量替代等要求的项目。
根据《太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白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太政办发〔2018〕10号)文件要求,太白县对于相对集中的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不予以划转太白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采用入驻的方式进行办理,太白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负责行使相对集中的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