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通知公告

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2024年度部分重点项目支出事后绩效评价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29 15:46 信息来源: 太白县财政局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BXCZJ-2025-01

项目名称: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2024年度部分重点项目支出事后绩效评价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80000.00元

采购需求: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2024年度部分重点项目支出事后绩效评价项目(详细内容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3个月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必须属于中小微型企业(须提供声明函)。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1.《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3号);

2.《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采﹝2018﹞23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

3.《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1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提供有效存续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成立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以上三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

2.3社保缴纳证明:提供已缴存的2024年6月以来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2.4税收缴纳证明:提供已缴纳的2024年6月以来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提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至少一种),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2.5信用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记录书面声明函》按格式填写,提供原件(网站查询的截图,加盖供应商公章)。经查,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的“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记录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2.6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应提供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清单。若与其他投标人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则投标无效;

2.7书面声明:参加本次投标的供应商应提供书面声明,包括声明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招标文件中凡是需要法定代表人盖章之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均参照执行;

2.9特定资格条件:供应商应独立于招标人和被评审评价对象,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行业造价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并依法依规经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截至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之日国家仍保留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9日,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2:00:00至5:00:00(北京时间)

方式:现场获取

获取地点: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69号长丰园三区5号楼9层9006室

售价:0元

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请提供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介绍信注明办理事项及有效期,谢绝邮寄)。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6月1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宝鸡市财政局路西鹏博财富中心7号楼302室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5年6月1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宝鸡市财政局路西鹏博财富中心7号楼302室

六、公告期限

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财政部网站。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供应商保证金交纳:电子保函形式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单位:太白县财政局

地址:太白县北大街23号

联系人:刘女士

电话:0917-4956937

温馨提示: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请仔细阅读,特别注意粗体部分,如有疑问请来电咨询。




                                              太白县财政局

                                             2025年5月29日


打印 关闭

主办:太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