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13009/2023-00347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4-11
名  称: 太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白县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性: 有效 文  号: 太政发〔2023〕7号

太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白县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1 信息来源:县乡村振兴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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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政发〔2023〕7号


太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白县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太白县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太白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0日




太白县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监管,进一步提升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根据《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指南(试行)》(陕乡振发〔2022〕21号)《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陕乡振发〔2021〕15号)和《宝鸡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宝乡振发〔2021〕1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衔接资金项目是指中省市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的项目(含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提升任务资金项目),涉农整合资金项目是指按照政策规定纳入整合范围的中省市县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负责,根据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要求,结合年度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任务,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确定资金项目,并报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条  支持整合范围内资金采取“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原则,不断提高整合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项目谋划


第五条  围绕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聚焦动态监测和帮扶、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易地搬迁后续扶持等重点任务积极谋划项目,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项目。在巩固“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的前提下,支持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县域富民产业,补齐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强化龙头带动作用,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提质增效。继续巩固提升县域优势特色产业,强化生产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提升到人到户项目帮扶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支持弥补农村供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和急需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设施项目。

第六条  坚持日常谋划与重点谋划相结合,主要谋划以下6类项目:

1.产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生产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产业配套设施项目、产业服务支撑项目。支持种植养殖基地、林草基地建设,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支持特色手工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生产加工技术,购买技术服务;支持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仓储保鲜等产业配套设施,标准化生产、加工、储运基地,品牌打造和产销对接;支持脱贫户、监测对象产业奖补,小额贷款贴息、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等;鼓励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

2.就业类项目。主要包括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跨省就业交通补助;吸纳就业补助,技能培训补助,“雨露计划”补助;创业培训,创业奖补;公益岗位补助等。

3.乡村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含村庄规划编制,农村道路建设(通村路、小型桥梁等),产业路、旅游路建设,农村供水保障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含农村污水治理,农村垃圾治理,农户居住聚集村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项目。

4.易地搬迁后扶类项目。主要包括易地搬迁群众产业就业,完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社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适当补助安置点“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偿还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债券贴息补助项目(省级资金可用于偿还贷款债券本金补助)。

5.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类项目。主要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短板提升,包括安全饮水短板提升,到户到人政策补助类项目等(重点支持脱贫户、监测对象)。

6.其他类项目。根据我县实际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各镇、各部门每月谋划项目不得少于3个。在日常谋划的基础上按照项目库建设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继续谋划完善申报项目,加大项目审核,把好项目入库关口。

第八条  项目谋划要详细、精准,充分考虑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用地、环评、实施难度等前置条件,合理设计项目实施内容,精准预算项目资金。

第九条  各行业部门要围绕全县“十四五”规划、高质量发展建设意见、主导产业布局、年度重点工作等方面,立足部门职责提前编制《项目入库指南》,规范项目申报内容、投资标准、投资金额及入库程序。

第十条  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要及时组织召开群众院落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认真听取群众对申报项目的意见和诉求,广泛征求“两代表一委员”、致富带头人、能人大户、乡贤等意见,区分轻重缓急谋划确定项目。

第十一条  实行县镇村分级分类谋划项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类项目和乡村建设类项目主要由镇村负责谋划;乡村产业类项目主要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根据县级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确定产业规模;易地搬迁后扶类项目、就业类项目主要由相关行业部门和镇村负责谋划。跨区域的乡村振兴示范项目、因灾因疫紧急项目和政策补助类等项目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谋划。

第十二条  各行业部门要结合行业标准,不断深入基层调研,切实加强对镇村项目谋划的指导,坚决杜绝出现“负面清单”等内容,要谋划一批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利益联结机制紧密的好项目、大项目(单个项目财政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入库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村申报、镇初审、行业部门审核、县级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入库程序,对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可由镇级或行业部门提出充分征求相关村意见并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后入库。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及公告公示流程。

第十四条  项目入库具体流程

1.村级申报(每年8月底前完成)。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在认真分析本村短板弱项、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巩固成果促振兴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村级申报的项目内容和资金规模,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按规定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镇级初审。

2.镇级初审(每年9月10日前完成)。镇级组织相关人员对村级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勘,核实项目预算投资,初步确定预算资金量。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科学性、紧迫性、合规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群众参与情况和联农带农机制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镇级公示栏公示10天无异议后,分类报县行业主管部门。

3.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每年10月10日前完成)。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各镇申报的项目以及本部门谋划的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项目概算等进行论证把关,7个工作日内提出入库意见报送县乡村振兴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申报的项目,还需在征求相关镇村意见后,编制绩效目标,论证后报送县乡村振兴局。)

县乡村振兴局联合县财政局,围绕是否属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是否属于“负面清单”项目、是否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等进行项目合规性审核。同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环保、林业等要素保障部门开展项目约束性审查。必要时可抽调相关部门专业人员或聘请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概算进行评审,并会同行业部门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汇总情况初步形成项目库规模。

4.领导小组审定(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和相关行业部门技术专家对县乡村振兴局提交的项目库进行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公告。对审定入库项目及时报市级备案,并于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面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需求、政策调整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3年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第十六条  每年10月底前,县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按照下一年度财政衔接资金预计投入规模,根据县级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年度工作任务,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提前编制下一年度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做好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依据省市整合方案编制大纲,结合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因地制宜确定项目,每年年初编制当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简称整合方案),年度实施过程中可进行一次中期调整,年末视资金增减情况编报补充方案或补充说明。

整合方案应涵盖编制依据、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整合项目实施建设内容和区域、资金投入情况、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绩效目标8个方面内容;编入整合方案的项目要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每个项目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预期效益、资金投入、项目实施单位、财政资金支持环节、项目类别等要素。整合方案由县财政局负责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编制,报市级评审后,按程序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项目批复


第十八条  年度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到账后,县乡村振兴局即可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报备的整合方案,结合年度目标任务,按轻重缓急下达项目计划。原则上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项目计划一次性下达,也可结合实际分批次下达。

第十九条  整合方案、项目计划为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整合方案、项目计划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

第二十条  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在收到项目计划文件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项目镇村收到项目计划后,应及时做好项目开工准备。需立项的项目(除补助类项目)及时办理立项手续,根据立项批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项目批复情况、资金额度及来源、项目建设内容、时限、绩效目标、联农带农机制、项目管理措施职责等内容。项目实施主体应抓紧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要在明确的实施期限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关于扶贫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扶办发〔2019〕1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要求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条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5.投资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类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投资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由实施主体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6.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由实施主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7.对于必须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由村级组织成立有村干部、村民代表参加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项目主管部门和镇级也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督促指导村级做好项目实施、项目管理等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进行督办问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确需调整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须按程序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及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研究同意,经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下达项目调整方案和项目调整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切实发挥以工代赈方式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战略中的重要功能作用。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谋划、资金安排、工程实施中要结合乡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求,选择安排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认真做好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和技能培训等工作,以工代赈类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得低于该项目财政资金投入的15%(提倡达到30%以上),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打入务工群众个人账户,并将劳务报酬发放情况列入项目实施方案、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绩效管理,实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开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切实加快项目建设及资金支付进度,确保11月底前当年实施的项目全部完工、验收,12月底前全面完成项目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及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等规定。项目开工实施后,项目实施单位可在施工方进入工地后依据建设合同预付不超过合同价款30%的资金,然后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原则上项目完工验收后资金支付达到合同价款的80%;项目审计结束后资金支付达到审计价款的97%,预留3%的质量保证金,并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质保金实行“两条线”管理,由项目实施主体向项目单位预交质量保证金并在项目实施合同中明确预交比例金额等相关条款。项目竣工验收满一年,经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镇村现场核实无质量问题的签发《质量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并支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县乡村振兴局要继续坚持“周统计、月通报、季调度”工作机制,对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资金支付靠后的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及时提醒预警,督办通报。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单位(部门、镇、村)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实行项目单位初验和项目主管部门验收相结合,在项目单位初验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开展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依据整合方案、项目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预算设计标准等,对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资金投入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并收集完善下列文件资料:

1.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

2.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3.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和质量报告

4.施工单位提供的项目竣工图

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7.形成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除整合方案、项目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预算设计标准、建设质量、资金投入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外,还应该以5方面为依据:

1.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变更设计、调整概算等及其批复文件。

2.政府有关部门对用地、环评、节能、生产安全等有关事项的批复。

3.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现行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4.

5.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等。

第三十二条  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实行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下属单位)报账制或部门审核报账制。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下属单位实施的项目在下属单位直接报账,委托部门、镇村实施的项目根据委托协议经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在镇村报账。

第三十三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镇村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对项目编制、安排、实施到验收、报账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七章  竣工决算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竣工决算,从项目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全部建设费用进行核算。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决算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从该项目立项到该项目正式投入使用期间由项目单位所支出的资金总数。项目单位在做竣工决算时,除了项目施工方结算的费用之外,还包括项目设计费用、监理费用、审计费等。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编制竣工决算,应对照项目计划,核实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核实各施工单位、单项工程造价等,将竣工资料与原设计图纸进行查对,必要时可实地测量,确认实际变更情况,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单位竣工结算等原始资料,对原概(预)算进行增减调整,重新核定工程造价。

第三十七条  完善竣工决算文件资料。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填报竣工决算报表,做好工程造价对比分析,形成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后,应邀请审计部门或按程序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三方机构开展决算审计,形成最终审计报告。项目最终审计报告是项目单位确定项目资产价值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九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实行项目全过程、全方位、协同化监管。

第四十条  县乡村振兴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镇级要对项目实施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重大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制。县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局年度内开展财政衔接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专项检查不少于四次,不定期进行日常督导。同时,实行双随机检查模式,由纪委抽调审计、项目主管部门等人员随机抽取项目、随机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按程序进行问责。

第四十一条  建立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县镇村项目台账。项目台账以年度整合方案和项目计划为依据建立,应包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项目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建设期限、绩效目标、联农带农情况、资金来源、资金类别、资金支出、项目实施进度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库建设、项目方案制定、项目方案执行、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实施单位和项目实施所在镇(办)、村(社区)要积极配合各级监察、审计、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对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未按期完成年度项目计划的或对项目疏于管理的项目单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单位)将调减下年度项目资金支持力度或不予安排项目。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须坚决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项目监管,引入第三方对项目实施监督。

第九章  绩效评价

第四十四条  对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四十五条  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做到“谁主管项目,谁负责绩效”。按照实施单位自评,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省市财政、乡村振兴局抽评的流程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四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全县绩效管理评价工作,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各镇、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各行业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办法,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项目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具体操作事宜严格执行《太白县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太办发〔2021〕29号)文件有关规定。

第十章  后续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有序推进确权登记。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应在3个月内依据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评估、谁登记”的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镇级按“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三类资产,确定资产价值、界定资产权属,办理资产确权登记、移交等手续。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市县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资产权属。原则上,各级组织实施的村项目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跨村实施的项目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村集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行使所有权;公益性扶贫资产按照行业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四十九条  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项目资产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由农业农村部门统筹管理。

第五十条  建立项目资产台账。按照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形成资产规模、产权归属、资产管理模式、资产现状、联农带农情况等内容,分类建立县、镇、村三级资产动态管理台账,及时更新完善台账信息。

第五十一条  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各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各自行业领域的资产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定,镇、村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资产管理制度。同时,要建立完善经营性资产防范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切实管好用好扶贫资产。

第五十二条  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按照“谁所有、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资产运营管理责任,县人民政府对本县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指导、监管职责。镇级政府应加强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的项目资产,村级组织履行监管责任。建立资产管护、资产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及资产监管机制,明确专人管护并长期坚持。

第五十三条  规范资产后续管护运营。根据项目资产特点,对经营性资产,应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规范入股分红方式。涉及固定资产的,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计提折旧,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对公益性资产,认真落实“1+10”管护办法,持续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行业部门指导、镇村组织落实的管理责任体系,稳定管护队伍,加强管护培训,落实管护经费。鼓励引入农村水费、垃圾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拓宽管理资金来源,实现经费持续稳定。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持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规范收益分配使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对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

第五十五条  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资产。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处置后的资产应收回县级财政,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资产处置情况须通过县政府网站、镇村公示栏及时向群众公开,接受监督。将扶持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

第五十六条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各镇及时将资金到账、资金拨付、资金公告公示、项目进展和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录入及时、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一章  公告公示

第五十七条  财政衔接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要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分级、分类公告公示,真实、及时公告公示的原则,实行“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提高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知晓率。

第五十八条  公告公示主体、内容和要求

1.县财政局:负责对整合资金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整合方案、绩效评价结果、监督举报电话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示。

2.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衔接政策规定的公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的公示,全县年度项目计划情况及完成情况(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目标、项目效益等)的公告,本部门举报受理办理结果的公示。

3.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年度项目计划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绩效目标、项目效益等。在年底对本部门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的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项目效益等。项目实施前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经济效益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示,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4.各镇村:负责对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的项目在镇村进行公示。对县级行业部门项目计划进行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绩效目标和项目效益等。在年底对本镇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项目效益等。项目实施前对项目进行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经济效益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示,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5.公开方式: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公开。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也可利用村民大会、驻村人员走访、宣传单、广播、微信公众号、QQ群等方式进行公告公示。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确保群众看得到、看得懂,确保财政衔接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公示资料包括文字和图片资料,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镇村分别收集归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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