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谁以及如何划分审计的管辖范围?

发布日期:2026-04-03 信息来源: 审计观察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谁?

1.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 1 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 1 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3.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4.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5.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各级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包括:中央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 1 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一般是指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 50% 的,或者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 50% 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以及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对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并且实际行使相应的重要职权的董事长、党组(委)书记或总经理等其他主要领导人员。

通俗地讲,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就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中央和地方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一把手”。实践中,在对“一把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结合重点事项关注领导班子成员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

对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的,如果上级领导干部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则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属于审计对象;如果上级领导干部实际履行经济责任,则上级领导干部本人属于审计对象,但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如何划分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范围?

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即各级党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实际工作中,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等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对这一特殊情形下的审计对象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可以包括:

一是与对该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同级的审计机关;

二是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的审计机关。

审计实践中,经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研究后,确定由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同级的审计机关组织开展审计,应由与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同级的审计机关授权开展。

审计结束后,党委审计办、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授权审计的审计机关,由授权审计的审计机关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转送同级组织部门,由同级组织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如某县县委书记属于省级党委管理领导干部、县长属于市级党委管理领导干部,拟对该县委书记、县长同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由省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省级审计机关共同研究确定审计项目的实施主体,可以由省级党委审计办、审计机关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授权市级党委审计办、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结束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级党委审计办、审计机关,市级党委审计办、审计机关分别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转送省级党委组织部门、市级党委组织部门,分别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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