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1号建议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4-06-18 信息来源: 县林业局

类别:(A)

签发人:王盛利

太林函〔2024〕44号

陈林涛、李建龙、杨彩莲3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王家堎、靖口林麝养殖圈舍建设用地匮乏问题的建议》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县全域处于秦岭保护范围,近年来,我们立足县情实际,大力实施“生态立县、特色富民”战略,按照“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原则,严格执行《太白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管理工作制度和对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提出的新要求、新标准,坚定不移地走生态化、特色化、民本化的发展之路,实现了森林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多赢局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草地)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从林业政策方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部门就会积极指导配合发展产业。我们林业部门会全力配合镇村户畜禽养殖,建议您发展林麝产业在符合相关部门政策条件下,利用非林地来发展。

林麝产业也是我县新兴产业,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出台《太白县鼓励支持林麝产业发展壮大三年行动(2023-2025年)实施方案》。我局领导多次下乡调研林麝产业,目前制约林麝产业发展的主要是圈舍问题,通过与相关镇主要领导探讨交流,建议以镇为单位,统筹林麝产业规划,摸清底子,对符合林业政策用地的项目统一进行规划设计,打包立项,打包报批办理涉林使用林地许可,满足林麝产业发展需求。

专此答复。                  




太白县林业局

2024年6月18日


主管领导:张建鹏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王鹏        电话:0917—4956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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