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0号意见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4-06-28 信息来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类别:A

签发人:蔺建林

太住建函〔2024〕57号

王军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小区物业公司收取业主公共面积地上停车费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六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费用、停车费等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之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等级和服务标准提供下列服务,车辆停放服务管理。按照《宝鸡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第二十四条规定:车位租赁费是车位所有权人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业主所收取的费用。车位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租赁方式及租金标准由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车位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租赁车位的业主应当缴纳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

接到您的建议后,我局第一时间与太白家园物业公司取得联系,查看《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该小区约定停车费为30元/辆/月,360元/辆/年。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停车服务费的收取、使用及管理方式,小区业主可与物业公司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如需取消相关费用,需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为了透明我县物业收费,我局联合市场局开展了物业收费专项检查,已要求全县各物业公司及时公开收费项目及明细,后期我局会指派专人跟进检查。

为了提升物业企业服务水平,督促物业企业提升服务意识,我们于今年5月邀请专家召开了《民法典背景下社区治理中的各方权责边界》培训大会,各乡镇、民政局、市场局、发改局及社区分管领导、各物业公司全体人员参加了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物业监管、物业服务水平提升,通过培训我县物业管理及服务水平有了巨大提升。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力度,确保物业企业做好小区服务。

专此答复。

太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8日

主管领导:高统明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惠鹏辉    0917-495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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