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太白县青山保卫战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白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日
太白县青山保卫战实施方案
为扎实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陕西省青山保卫战行动方案》(陕政办发〔2019〕7号)和《宝鸡市青山保卫战实施方案》(宝政发〔2019〕1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机制,积极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到2019年,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全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完成县域内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有效遏制秦岭生态破坏行为,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各项任务全面落实到位。
二、加强青山空间用途管理监控
(一)划定并严格监管生态红线。配合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底前完成我县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试点工作。(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各镇配合)
(二)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做好“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按照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划定环境管控单元,提出区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配合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工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各镇配合)
(三)构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一是统筹规范现有生态环境网络,构建网格化、数字化、智能化生态环境监测、监管和预测预警体系,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二是配合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秦岭办,2019年底前完成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并勘界立标,2020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局、秦岭办牵头,各镇配合)
三、开展青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
(一)持续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专项整治。
1.突出抓好“五乱”问题整治。全面围绕“五乱”(乱搭乱建、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问题整治,认真开展回头看和专项整治后期工作,确保问题整改及时到位,秦岭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加强。在2020年底前,在秦岭区域内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矿业权、小水电站有序退出,矿山修复和尾矿库治理工作稳定有序推进,宗教场所、旅游景点、农家乐等常态化管理工作全面加强,使得秦岭生态环境得到有效全面的恢复。(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林业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秦岭办牵头,县公安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2.围绕矿产资源开发、违规建设、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小水电站退出、宗教场所、旅游景点等重点领域,年内至少组织1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检查,并采取随机核查、实地暗访等方式,全面准确掌握工作情况,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县秦岭办牵头,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林业局、水利局、公安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3.深入开展水土保持专项监督检查,加大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全面推进水土保持动态监管工作。(县水利局牵头,各镇配合)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整治。
1.对全县境内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1个省级自然保护区(陕西省黄柏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陕西太白湑水河珍稀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陕西省牛尾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遥感监测发现问题,组织保护区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核实的违法违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加强问题整改。(生态环境分局牵头,陕西省太白林业局、县林业局、水利局、黄柏塬镇配合)
2.制定“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督导保护区管理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及保护区内排查发现问题整治工作。(生态环境分局牵头,陕西省太白林业局、县林业局、水利局、黄柏塬镇配合)
3.加强对全县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采矿、采石、采砂、工矿企业、小水电站等重点问题排查整治力度,持续整治违法养殖、违法排污等问题。(县自然保护区牵头,陕西省太白林业局、生态环境分局、县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配合)
4.建立健全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审批审查机制。规范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参观、旅游活动,严禁开展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限期整改。(各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牵头,各镇配合)
(三)开展建设项目专项整治。
1.秦岭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严禁新批采矿权和探矿权,开展采矿、采石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建立保护区矿业权退出机制,推进保护区内矿业权2020年前依法有序退出。(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各镇配合)
2.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及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已建成的小水电站,逐站制定退出拆除方案,依法有序开展退出拆除和生态恢复。拟保留运行的小水电站,逐站提出生态改造方案,保障生态流量下泄,促进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县水利局牵头,各镇配合)
3.对秦岭禁止开发区内的农家乐(民宿)依法关闭或拆除、恢复生态,对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内的农家乐(民宿),完善相关经营手续。修订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建立农家乐(民宿)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乡村旅游和农家乐的规范化管理。(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各镇配合)
4.加大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完善监管台账,开展危库、险库、病库整治。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尾矿库,监督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实施隐患整改治理,及时对危库、险库、病库进行整治,并落实跟踪销号管理措施。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督促各尾矿库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制定应急预案,全面防范、消除环境隐患。(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生态环境分局、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配合)
四、推进生态修复与治理
(一)完成生态环境修复试点示范任务。
坚持“突出重点、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市级下达水土流失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修复等试点示范工作。(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水利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分局配合)
(二)加快损毁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1.完成关闭矿山治理任务,建成1—2个矿山治理示范点。(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配合)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导秦岭区域矿山企业编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加强对方案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林业局、水利局配合)
3.实施省级财政补助秦岭采石专项资金项目,确保年底前基本完成。(县秦岭办牵头,县自然资源局配合)
4.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和创建绿色矿山的主体责任,督导矿山企业对受损矿山进行修复治理,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生态环境分局、林业局配合)
5.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消除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逐步恢复生态功能。(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生态环境分局、林业局、发改局配合)
(三)强化水土保持及水生态修复工作。
1.推进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设。重点实施石头河流域、红岩河流域水土保持等工程项目。(县水利局牵头,相关镇配合)
2.深入推进河、湖长制。加强河道采砂治理及水生态修复。加快推进河湖连通工程实施,建设水系生态林带,增强河道自然净化能力。(县水利局牵头,各镇配合)
(四)加大保护生物多样性工作力度。
1.加大对珍稀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和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开展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野外放生和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县林业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配合)
2.优先保护和修复自然湿地,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重点防护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县林业局牵头,生态环境分局配合)
3.加强林地管理。严禁毁林开荒,严禁非法砍伐林木、侵占林地,严禁毁林采种、破坏野生苗木,严禁非法狩猎和野外用火,严禁损坏、移动生态建设标志和设施。(县林业局负责,生态环境分局配合)
4.加强森林防火与病虫害防治,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趋势预测,加大防治技术推广力度,建设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加强林业执法,开展森林资源督查工作,严格林地、林木、林权管理。(县林业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