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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太白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6日
太白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工作方案
为严格落实中省市关于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按照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宝鸡市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宝市水办发〔2019〕387号)要求,结合我县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省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系列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政府组织、行业负责、部门联动”的组织方式,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先易后难、分类实施”的工作思路,依法科学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一步加强我县河湖管理与保护,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河湖生态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严格执行省水利厅《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试行)》标准及《〈宝鸡市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做好河湖治理、生态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等规划的衔接,突出保护要求。
2.尊重历史、兼顾现实,遵循节约利用土地、符合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的实际要求,按照河湖和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本级政府组织、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作工作体制,通过先划定范围后确定权属的顺序,先推进重点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后推广到所有河湖和水利工程。对土地权属有争议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权属争议调处,并结合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方法,分类解决难题。
二、工作目标、划界标准及确权要求
(一)工作目标。2020年12月底,完成全县的河流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完成全县河流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界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完成具备条件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工作。
(二)划界依据和参照标准。河湖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划界标准划定。已完成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且符合现行规定的,对原有划界成果进行完善确认;原本没有划定界限的按照省水利厅印发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试行)》应依法划定。
(三)土地确权要求。
1.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由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申请征收后拨用。管理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拨用地手续履行完毕后,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目前由农村集体或个人耕种的,在不影响行洪、清障和水利工程管理的前提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农村集体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可暂由农村集体继续耕种。
3.妥善处理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争议。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保护、有利发展、互谅互让”的确权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组织协调处理,适时出台有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进行调查处理。对由于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查找权属依据的,或者未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而又确属水利管理单位使用的土地,依据相关确权规定完善程序和资料,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即可作为确定水利工程土地权属的依据。
4.在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保护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四)开发利用权限。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予以公告并设置界桩。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由原使用者正常使用,但使用者应当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水利工程保护协议。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暂时无法确权的土地资源,要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开发的原则,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根据省水利厅印发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试行)》,各镇和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网络等宣传手段,通过召开群众座谈会、开辟宣传栏、制作宣传牌、发放宣传资料等通俗易懂的方式方法,向干部群众宣传相关法规政策,提高思想认识,消除分歧,为开展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制定方案。查找河湖和各类水利工程有关历史资料,对照管理现状,全面查清,分类处理,初步制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划界定桩。按照划界依据、标准,科学合理划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界线。根据界线调查确定界址后,在界址点埋设界桩。
(四)权籍调查。按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要求,依法依规对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进行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和数据建库等工作,做到权属合法、位置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五)依法公布。划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并调查清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权属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予以公告并设置界桩、界牌及公告牌。
四、工作机构
成立太白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张宏斌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县级副总河长
副组长: 李凌云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总警长
任 锋 县财政局局长
王北显 县水利局局长
苟晓明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 宫军林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军岐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魏 博 县林业局局长
张立新 县住建局局长
赵志强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永祥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月平 县民政局局长
武众平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苟登攀 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李四新 县电力局局长
周荣军 省太白林业局副局长
李 烽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显武 咀头镇镇长
强荣锦 鹦鸽镇镇长
胡 博 桃川镇镇长
王盛利 靖口镇镇长
王亚斌 太白河镇镇长
赵军虎 黄柏塬镇镇长
张广田 王家堎镇镇长
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王北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五、责任分工
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采取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层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水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体制。
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监督协调确权划界登记工作的相关事务。
县水利局:负责编制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权属明确的无争议的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进行范围划定和确权颁证。
县民政局:负责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认定不一致的协调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经费。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涉及在部队区域河流划界时,做好与当地驻军部队的协调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处理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中发生的肆意挑衅滋事,影响划界立桩工作进展的违法行为及维稳相关工作。
县林业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处理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自相关资产权属的有关问题。
各镇:成立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妥善处理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登记发证权属争议,负责管理范围内农户承包地的调整工作和确权登记过程中矛盾纠纷协调工作等。
六、工作要求
1.积极宣传发动。各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网络等宣传手段,通过召开群众座谈会、开辟宣传栏、制作宣传牌、发放宣传资料等通俗易懂的方式方法,向干部群众宣传相关法规政策,提高思想认识,消除分歧,为开展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做好前期准备。按照实施方案的时间节点要求,各责任单位要迅速启动河道基本情况、划界确权等资料的收集工作,根据所掌握资料逐河道进行实地勘察、走访,摸清底数,为划界工作开展做好前期准备。
3.加强工作指导。河湖和水利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面广大,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镇及相关单位业务指导,切实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的推进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4.强化工作保障。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既定的工作制度,建立定期沟通通报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确保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顺利进行。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所需经费由水利局编制预算,报县财政局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