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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太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11-21
名  称: 太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太政办函〔2019〕75号

太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07 信息来源: 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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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太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太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1120

  

 

 

太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规范村镇供水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证村镇供水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障全县农村群众饮水安全的所有工程,包括镇、村、社区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本办法所指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供水人口在20人(含)以上的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是指20人以下的供水工程。采用县城供水管网延伸的集中供水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为目的,建立产权归属明确、管护主体落实、责权利相统一、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行业规范,依法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养护维护等工作的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落实日常管理责任,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第二章  工程产权及保护

 

第五条  全部由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由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代管。由财政资金投资与群众投劳或投资相结合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所在地村集体所有。全部由受益村民投资、投劳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村民所有。社会资本修建的供水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协议确定的所有权人所有。分散式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村民。

第六条  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在水量允许的条件下,经当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依据《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对取水口、泵站、水厂、调蓄水池、输配管网等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损坏供水工程设施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八条  施工单位或个人因项目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移动公用管网设施的,需向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工程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村镇供水工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受益人口超过500人(含)的单个集中供水工程由所在地镇政府管理,小于500人的由受益村管理。跨镇集中供水工程由受益人口最多的镇管理,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受益人口小于500人)的,由受益人口多的村管理;社会资本修建的供水工程由产权所有人自行管理。分散式供水工程20人以下(含),由受益村民自行管理。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公开择优聘用,合理设定工作岗位和人员,加强对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各镇负责确定一名镇级干部担任镇级水管员村级水管员由村干部兼任,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是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镇政府的重要职责。

县水利局职责:负责指导镇、村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政府补助资金,开展水质监测、业务培训等工作。

县财政局职责:每年列支50万元,建立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基金,监督县级维护基金使用落实管护人员工资。

县发改局职责:指导村镇供水水价核定。

镇人民政府职责:指导辖区各村成立基层用水组织(用水协会)、制定管理办法、落实管护人员、考核管理成效、发放管护人员工资、审核维护经费支出等,负责跨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维护工作

村委会(社区)职责:成立用水组织(用水协会),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维护工作

用水协会职责:负责制定本供水区域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细则、水费收缴标准、人员岗位职责、履职情况考核等,聘用管理人员,领导管理人员开展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用水协会组成人员为所有用水户,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监委会主任、用水户代表组成用水协会执行委员会,由用水协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个人、公司采取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管理农村集中供水设施。采取租赁、承包经营的,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与经营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基金,县级维护基金每年50万元,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基金缺口部分可从收缴水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维护基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维护基金,应先提交工程维护方案及费用预算,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批,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2000元以下由村级上报方案镇级审批县级报账并组织实施2000元至20000(含)元由镇级上报方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报账;20000元以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拨付相应款项。入户工程的维护由用水户自行负责。

第十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应急预案,保障应急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到信息公开应对及时。

 

第四章  水价核定和水费收缴

 

第十  村镇集中供水按照“以村为主、村民管理、村民自治”“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用户必须按标准缴纳水费,各镇确定一名镇级干部担任镇级水管员,各村村委会确定一名班子成员担任村级水管员,负责水费收取工作。鼓励按表计量收费,经用水协会或主管部门同意,也可采取按户或按人收费。

第十  供水人口500人(含)以上供水工程水价按“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确定,经县发改局批准后执行。其余供水工程可采取用水协会协商方式确定水价,生产经营用水水价应高于村民生活用水水价。

第十七条  用户在接到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费,逾期未交的,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直至停止供水。

第十八条  水费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变化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局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水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费应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安排专人收缴、专户储存并上交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对水费收缴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水户和上级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水源地保护和水质监测

 

第二十条  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家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范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和管护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水源安全。

(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不得游泳、捕捞和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并设明显的范围标志。河流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内,严禁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置有害的化学物品仓库和垃圾;沿岸农田不得施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从事放牧等可能污染水域水质的活动。

(二)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征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  集中供水工程水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测水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日供水20人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定期进行常规水质检测;对分散式供水工程进行水质巡检,检测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各镇和水利、发改、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在农村饮水安全方面的职责,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处理。

(一)擅自拆除、改装、迁移供水设施者;

(二)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三)私自切断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

(四)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五)私自接水窃水者;

(六)拒不缴纳水费者。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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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太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