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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政发〔2020〕17号
太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白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太白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太白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
太白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行为,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陕政发〔2015〕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债务,是指县、镇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以下简称债务单位),为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通过借入、担保等方式形成的债务。分为:(1)一般债务,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偿还的债务。(2)专项债务,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单位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镇政府不得举债和提供担保。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镇、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二)疏堵结合,规范举债。修明渠,堵暗道,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行为。
(三)分清责任,自担风险。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四)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在省、市批准的限额内,县政府对各单位的政府性债务实行总量控制,并纳入预算管理。
(五)分类处置,稳步推进。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严格规范新增债务管理,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六)风险预警,强化监督。综合应用债务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对全县债务和各单位债务进行风险预警,建立债务公开、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条 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全县政府性债务,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负责债务的规模控制、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等工作;各镇、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债务控制规模、债务统计、债务资金使用及偿还等工作;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单位的新开工项目;县金融办负责监管和引导工作,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县审计局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完善制度和规范管理,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第二章 举借和担保
第六条 逐级申报。债务单位依照规定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项目计划初审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县财政局,县财政部门汇总编制下年度债务举借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限额管理。全县债务融资不得突破上级批准的限额,全县举债额度由县政府报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县财政部门在全县举债额度内根据各镇、各部门的举借计划、债务风险及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其举债限额,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八条 融资渠道。政府债务建立、省级政府统一发行政府债券的融资机制,举借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一般债务融资,发行一般债券;专项债务融资,发行专项债券。除发行政府债券外,全县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投资和运营。社会投资者或其与政府合作的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但不承担项目偿债责任。
第九条 统一举借。省级财政部门在省政府授权批准的政府债务举借额度内为各级政府统一发行政府债券。县级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代为发行,县政府不得自行举债。
全县各镇、各部门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含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政府债务。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承担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公益文化、公共卫生等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承担公立医疗的事业单位不得自行举债,其债务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
第十条 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全县各镇、各部门要将债务收支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也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担保。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除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全县各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债提供担保,加强对或有债务的风险防控,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县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使用、偿还
第十三条 债务资金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资本支出和适度偿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和经常性支出。各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县财政部门下达的债务预算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要主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管,按要求报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到期债务偿还。县级财政部门要在公共预算中足额安排到期一般债务的偿还资金,在基金预算中足额安排到期专项债务的偿还资金,确保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按期偿还。各镇、各部门要积极筹措、统筹安排资金,确保本单位到期债务的偿还。
第四章 存量债务置换
第十五条 融资平台公司清理。政府要加快清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在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期融资的基础上,通过关闭、合并、转型等方式,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确需保留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资产重组等方式,改制为一般企业,解除政府偿债责任,其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
第十六条 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确认,对存量政府性债务进行甄别。对各单位举借的债务,分类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对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公司的举借的政府或有债务,政府依法依规应当偿还的部分,要分类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存量债务的原有债权和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按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妥善处理项目运营收入偿还债务。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偿还本付息的债务,可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水平,增强偿债能力。各级政府要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展偿债资金渠道,统筹安排债务的偿还。
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确需政府偿还的债务。对政府债务,各级政府要履行偿债义务,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资产处置偿还债务。县政府可申请将发行政府债券置换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对政府负有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县政府要依法依规做出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存量债务相关人责任。举债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期限,按期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要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第二十条 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县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保障性住房、交通、水利、土地储备等领域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在过渡期内继续按协议融资,推进项目建设,融资规模要纳入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发行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第五章 风险预警
第二十一条 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以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代偿率以及综合债务率等作为指标,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设置风险警戒线。根据政府债务风险超过警戒线程度,确定风险预警区和风险提示区。
第二十二条 建立风险预警通报和约谈制度。财政部门根据各镇、各部门债务风险预警指标,对处于风险预警区、风险提示区的单位进行通报,其中对风险预警区的单位的通报,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府每年约谈风险预警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列入风险预警区名单的单位,要制定债务风险处置方案,不得新增债务余额,从严控制项目规模,加快可变现资产处置,统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之外的公共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一切可偿债财力,以及通过政府债券置换,加大偿债力度,在规定期限内将债务风险降至警戒线以下。单位风险处置方案要报县财政局。列入风险提示区名单的单位,要合理安排预算,从严控制新增债务,将债务风险控制在警戒线以下。
第二十四条 建立部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财政部门要根据专项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对全县各单位的债务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并将预警情况上报县政府。对超过警戒线的单位,县政府要约谈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成其制定债务风险处置方案,按期将债务规模降低到警戒线以下。
第六章 债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政府债务公开。财政部门要公开全县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政府性债务余额变动、债务举借和担保、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情况,以及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逐步公开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部门债务公开。各镇、各部门要公开本单位政府性债务情况,包括政府性债务余额变动、债务期限结构及融资成本、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主要财务指标等情况,以及债务风险状况。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常态化债务审计制度。县审计局要将政府性债务审计与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合起来,建立“借、用、还”各个环节的常态化债务审计机制,要把政府性债务纳入各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建立财政约束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对处于风险预警区的单位,财政局在分配年度举债限额时从严控制,新增的债务资金只能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不得用于新建项目;对处于风险提示区的单位,县财政局在分配年度举债限额时也要适当从紧,严格控制债务资金用于新建项目。对超出风险警戒线的部门,县财政局在编制预算时要从严控制举债额度,新增债务只能用于偿还存量债务,不得增加债务余额。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严肃财经纪律。全县各镇、各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规违法举债,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债务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第三十条 依法追究责任。各镇、各部门违反本办法举借债务(包括通过大量拖欠工程款等变相举债)、为他人提供担保、挪用或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将政府性债务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坚决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对违反本办法、管理不力、债务风险大幅攀升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要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第九章 统计分析
第三十二条 建立债务信息报送制度。各镇、各部门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数据。县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性债务数据的审核和汇总,按预算级次上报省财政厅。上报债务数据要真实、准确、完整,对数据上报不及时、不准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加强债务统计分析。财政部门要加强全县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分析,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政府性债务变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动态监控全县债务风险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报告县政府。
第三十四条 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财政部门要按权责发生制要求,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经政府审定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