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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太白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太白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
太白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市场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宝政发〔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指承担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各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以“一单两库一细则”为基础,依法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联合抽查计划,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由多个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检查,并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市场监管方式。
第三条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公平公正开展。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均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重点领域除外。到2020年底,全县各有关部门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联合抽查常态化。
第五条 县“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统筹协调、督查考核工作。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积极开展联合抽查,杜绝监管盲区。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建立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或领导小组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执行联合抽查任务,开展联合抽查活动。
第二章 监管平台
第六条 全县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依托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宝鸡市企业事中事后智慧监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进行。
第七条 全县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制定、检查对象与执法人员名录建库、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检查人员选派抽取、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及公示等各环节均应当在省级平台或云平台操作实施,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各有关部门也可依托省级平台、云平台开展本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三章 基础准备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1),并在省级平台、云平台录入清单信息并对外公示。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市场监管局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及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
除执行国家和省市各有关部门明确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外,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我县实际需要,另行补充适用于我县的联合抽查事项内容,增补内容报送县政府备案。
第十条 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省级平台、云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设置上限。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在省级平台、云平台建立与本部门清单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及产品、项目、行为等内容。检查对象名录库严格实行实时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有关部门在省级平台、云平台中分级建立,包括所有行政执法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标注。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发生变动,要及时更新维护。建立专家名录库,可申请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抽查特定领域抽查事项。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制定完善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指引。工作细则要明确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环节。工作指引要根据各抽查事项特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及要求。
第十五条 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要以各有关部门确定的清单为依据,科学确定联合抽查事项和牵头、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各有关部门要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执法扰民。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我县市场监管需要,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并发布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各有关部门要科学制定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见附件2),于每年3月上旬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并通过相关网站、省级平台、云平台向社会公示。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调整后的工作计划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并公示。
第四章 抽查检查流程
第十七条 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前,联合抽查牵头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联合抽查检查的时间安排、抽查内容、检查程序等具体要求,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抄送各参与检查部门。
第十八条 联合抽查牵头部门要按照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负责在省级平台、云平台中统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协调检查日程安排、检查方式、执法车辆保障等事宜。联合抽查参与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服从牵头部门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十九条 检查对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抽查总数的5%,抽查比例上限根据监管实际设置。抽取产生的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得更改。
第二十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应当综合考虑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专业要求、保障水平等情况,可选择本部门内、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等方式选派。需要相关专家参与的,可从专家名录库中选派。
执法检查人员、专家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已抽取的执法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它执法人员中选派,无需另行摇号抽取。
第二十二条 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应当对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核查,并可根据任务需要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其它方法进行;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省市级部门可以委托县级部门实施抽查检查,检查对象辖区所在地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做好相关抽查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料准备。执法检查人员结合抽查任务要求,通过查阅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了解和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经预查比对,按照“一企一表”的方式,打印《太白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检查表》(见附件3)和各部门制作的各种检查事项专项检查表。
(二)预先告知。联合抽查牵头部门应当在检查前向检查对象发放《太白县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检查通知书》(见附件4),告知配合检查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通知的,不得向企业透露情况。
(三)现场检查。联合抽查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检查情况签字或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通过执法记录设备等,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最大限度提高监管执法效率、降低执法风险、增强执法公正性。
(四)形成检查结果。执法人员汇总各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相关检查结果,其中各专项检查表由具体负责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太白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检查表》由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并由牵头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五)结果审核与公示。检查小组成员在作出检查结果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检查结果录入省级平台、云平台。平台将自动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黑名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六)检查结果反馈。联合抽查检查结束后,牵头部门要对本次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将有关资料(照片、视频、工作方案、检查记录等)及工作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资料归档。联合抽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等工作资料属于行政执法记录,由各参与检查部门按照“一次一档”的要求分别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检查资料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档案材料。相关资料的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交由职责对应内设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告知移送记录。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收其他部门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纳入本部门市场监管工作中,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县级有关部门业务培训,县级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将各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县市场监管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和督查。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规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细化追责免责相关办法,明确政策标准和评判界线,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积极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特殊重点领域,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或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需要实施专项检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太白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太白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3.太白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检查表
4.太白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检查通知书
5.太白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提供资料清单
附件1
太白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填写说明:1.抽查类别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行业大类填写;2.抽查事项为具体要检查的行业领域;3.检查对象为抽查事项对应的被检查市场主体范围或产品、项目、行为等;4.检查依据为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
附件2
太白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
联合抽查 任务名称 |
联合抽查 计划名称 |
联合抽查 事 项 |
检查对象 范 围 |
抽查比例 (%) |
抽查数量 (户) |
牵头 部门 |
参与 部门 |
抽查检查日期 | |
开始 时间 |
结束 时间 | |||||||||
填写说明:1.联合抽查任务名称为联合抽查计划中具体要开展的抽查任务;2.联合抽查事项为要检查的抽查事项;3.抽查比例为抽取的检查对象数量占所对应检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比例;4.抽查检查日期开始时间为抽取检查对象时间,结束时间为完成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时间。
附件3
太白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检查表
检查部门 |
|||||
抽查事项 |
|||||
检查方式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其他: | ||||
执法检查 人 员 |
姓 名 |
执法证件名称 |
执法证件编号 | ||
检查对象 |
名 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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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意 见 |
检查情况是否属实: 负责人签字(盖章): | ||||
检查情况 |
未发现问题□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其他: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单位负责人 意 见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4
太白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检查通知书
检查对象名称:
在(联合抽查任务名称)工作中,你单位被随机抽取为检查对象。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太白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合检查组将于XX年XX月XX日对你单位开展联合检查。
本次联合检查组由(联合抽查检查单位名称)执法人员组成,将以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的方式,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一)……
(二)……
请你单位按照《提供资料清单》(附件)所列内容提供检查资料,予以配合。
太白县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检查组
(牵头单位代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太白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提供资料清单
序号 |
资料内容 |
材料提供说明 |
提供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