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白县县级以下烈士纪念园划定保护范围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03-14 信息来源: 太白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太白烈士纪念园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太白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太白县县级以下烈士纪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的批复》要求,现将太白县县级以下烈士纪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公示如下:

一、保护名称:李宏烈士纪念园、黄彩淑烈士纪念碑、罗马湾无名烈士纪念碑。

二、保护地址:咀头镇红星村二组、咀头镇白云村四组、王家堎镇元坝子村三组。

三、保护级别: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

四、保护范围:

(一)李宏烈士纪念园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以陕西自然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勘测定界的保护范围平面图划定界线为准(详情见附件),共计 883.80 平方米(1.3321 亩)。保护范围为东南西北各个方向界址点连线为界,东:J2-J5连线为界;南J5-J6连线为界;西J6-J1连线为界;北:J1-J2连线为界。

北侧以1号界桩(X:3772708.977,Y:36437459.399)和2号界桩(X:3772687.340,Y:36437490.134)为界;

东侧以2号界桩(X:3772687.340,Y:36437490.134)、3号界桩(X:3772678.650,Y:36437485.718)、4号界桩(X:3772675.474,Y:36437483.439)和5号界桩(X:3772668.394,Y:36437477.062)为界;

南侧以5号界桩(X:3772668.394,Y:36437477.062)和6号界桩(X:3772690.696,Y:36437445.957)为界;

西侧以6号界桩(X:3772690.696,Y:36437445.957)和1号界桩(X:3772708.977,Y:36437459.399)为界。

(二)黄彩淑烈士纪念碑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以陕西自然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勘测定界的保护范围平面图划定界线为准(详情见附件),共计 3356.81 平方米(5.0352亩)。保护范围为东南西北各个方向界址点连线为界,东:J2-J4连线为界;南J4-J6连线为界;西J6-J1连线为界;北:J1-J2连线为界。

北侧以1号界桩(X:3761013.261,Y:36427516.908)和2号界桩(X:3761012.796,Y:36427531.034)为界;

东侧以2号界桩(X:3761012.796,Y:36427531.034)、3号界桩(X:3761006.510,Y:36427539.613)和4号界桩(X:3760998.183,Y:36427542.371);

南侧以4号界桩(X:3760998.183,Y:36427542.371)、5号界桩(X:3760997.132,Y:36427530.636)和6号界桩(X:3760997.591,Y:36427515.566)为界;

西侧以6号界桩(X:3760997.591,Y:36427515.566)和1号界桩(X:3761013.261,Y:36427516.908)为界。

(三)罗马湾无名烈士纪念碑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以陕西自然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勘测定界的保护范围平面图划定界线为准,分为地块一和地块二两个地块。共计 3356.81 平方米(5.0352亩)。其中地块一(详情见附件)面积为 2120.14 平方米(3.1802 亩);保护范围为东南西北各个方向界址点连线为界,东:J5-J11连线为界;南J11-J15连线为界;西J15-J1连线为界;北:J1-J5连线为界。

北侧以1号界桩(X:3757609.893,Y:36418839.543)、2号界(X:3757610.377,Y:36418842.556)、3号界桩(X:3757602.115,Y:36418853.281)、4号界桩(X:3757601.907,Y:36418857.613)和5号界桩(X:3757600.193,Y:36418863.109)为界;

东侧以5号界桩(X:3757600.193,Y:36418863.109)、6号界桩(X:3757578.626,Y:36418882.259)、7号界桩(X:3757576.273,Y:36418884.120)、8号界桩(X:3757572.827,Y:36418885.759)、9号界桩(X:3757569.706,Y:36418886.538)、10号界桩(X:3757562.238,Y:36418884.966)和11号界桩(X:3757559.279,Y:36418883.027)为界;

南侧以11号界桩(X:3757559.279,Y:36418883.027)、12号界桩(X:3757541.143,Y:36418860.583)、13号界桩(X:3757539.802,Y:36418858.555)、14号界(X:3757539.426,Y:36418857.513)和15号界桩(X:3757538.815,Y:36418856.304)为界;

西侧以15号界桩(X:3757538.815,Y:36418856.304)、16号界(X:3757542.499,Y:36418853.450)、17号界桩(X:3757560.551,Y:36418841.585)、18号界桩(X:3757564.124,Y:36418845.644)、19号界(X:3757566.660,Y:36418846.633)、20号界桩(X:3757574.898,Y:36418848.313)、21号界桩(X:3757578.452,Y:36418844.887)、22号界桩(X:3757582.328,Y:36418841.367)、23号界桩(X:3757584.770,Y:36418836.812)、24号界桩(X:3757592.735,Y:36418832.756)、25号界桩(X:3757592.823,Y:36418832.243)、26号界桩(X:3757595.517,Y:36418830.903)和1号界桩(X:3757609.893,Y:36418839.543)为界。

其中地块二(详情见附件)面积为1236.67 平方米(1.8550 亩);保护范围为东南西北各个方向界址点连线为界,东:J18-J31连线为界;南J31-J36连线为界;西J36-15连线为界;北:J15-J18连线为界。

北侧以15号界桩(X:3757149.939,Y:36419091.103)、16号界桩(X:3757149.222,Y:36419096.017)、17号界桩(X:3757138.688,Y:36419109.565)、和18号界桩(X:3757134.576,Y:36419114.921)为界;

东侧以18号界桩(X:3757134.576,Y:36419114.921)、19号界桩(X:3757128.114,Y:36419107.738)、20号界桩(X:3757103.348,Y:36419091.587)、21号界桩(X:3757096.177,Y:36419087.019)、22号界桩(X:3757091.129,Y:36419083.938)、23号界桩(X:3757087.568,Y:36419073.743)、24号界桩(X:3757080.413,Y:36419041.943)、25号界桩(X:3757079.374,Y:36419036.682)、26号界桩(X:3757079.893,Y:36419031.632)、27号界桩(X:3757070.366,Y:36419018.157)、28号界桩(X:3757068.171,Y:36419016.253)、29号界桩(X:3757048.187,Y:36419004.752)、30号界桩(X:3757047.493,Y:36419005.972)和31号界桩(X:3757042.478,Y:36419002.996)为界;

南侧以31号界桩(X:3757042.478,Y:36419002.996)、32号界桩、33号界桩(X:3757048.137,Y:36419001.309)、34号界桩(X:3757050.446,Y:36418997.840)、35号界桩(X:3757058.412,Y:36418998.323)和36号界桩(X:3757059.088,Y:36418987.986)为界;

西侧以36号界桩(X:3757059.088,Y:36418987.986)、1号界桩(X:3757060.991,Y:36418988.087)、2号界桩(X:3757059.989,Y:36419000.122)、3号界桩(X:3757051.454,Y:36418999.427)、4号界桩(X:3757048.928,Y:36419003.291)、5号界桩(X:3757069.179,Y:36419014.614)、6号界桩(X:3757071.825,Y:36419016.728)、7号界桩(X:3757081.768,Y:36419031.123)、8号界桩(X:3757084.540,Y:36419035.636)、9号界桩(X:3757085.631,Y:36419040.680)、10号界桩(X:3757089.837,Y:36419063.098)、11号界桩(X:3757097.988,Y:36419077.805)、12号界桩(X:3757099.380,Y:36419080.658)、13号界(X:3757107.609,Y:36419083.814)、14号界桩(X:3757114.557,Y:36419086.082)和15号界桩(X:3757149.939,Y:36419091.103)为界。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联系电话:0917-4951137    联系人:张  蕾

办公地址:太白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附件:1.李宏烈士纪念园保护范围平面图

      2.黄彩淑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平面图

      3.罗马湾无名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平面图(一)

      4.罗马湾无名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平面图(二)




         太白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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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太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