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县财政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25-04-10 信息来源: 太白县财政局

1.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

2.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3.负责组织开展对所监管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与交流。

4.督促监管企业配合生态环境分局接受环境执法检查。督促监管企业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5.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中落后产能淘汰、关闭等工作。

6.负责编制县政府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预算,统筹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

7.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订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政策,参与制定相关经济政策。负责完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积极向省市财政争取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将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8.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

9.严格执行党中央、省、市县绿色采购有关规定。推动采购中心落实绿色采购政策,加大绿色采购力度。

10.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11.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评价。

12.做好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配合保障工作。

13.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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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太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