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宝环委〔2024〕1号)要求,对照《太白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太办发〔2021〕84号)中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现将县公安局2024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大力推行生态警务,全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协同林业、水利、农业、环保等部门开展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林地土地、矿产资源保护,整治黄河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环境污染,做好野外火源管控,严防森林火灾,加强行刑衔接,守好生态底线。
二、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杀害、贩运野生动物和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行为。
以“昆仑行动”为主线,始终保持严打态势,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年内侦办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3起。
三、负责老旧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大型柴油车及工程机械的报废淘汰,配合生态环境分局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明确目标,层层推进,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标准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淘汰工作,推动大气污染治理,超额完成了2024年度国三及以下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工作任务。
四、指导、监督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城区主干道以及鹦鸽中队、王家楞中队驻地列为“高排放”车辆严管区,进行重点治理。对未检或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全部录入稽查布控系统,采取日常管理与集中治理相结合等方式,全力查处“高排放”类大货车等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五、加强渣土车上路管理。
督促运输单位完成密闭化改装改造,加强渣土车运输监管,全年查处、纠治渣土车违规上路、超载、违反禁令标志、撒漏随意倾倒等违规行为1228起,规范了运输行为。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通过路面巡检、危化品动态监控系统,全面检查车辆、驾驶人、押运员从业资质及车辆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设施配备使用情况,下发“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控九条措施”等管控方案、通知13份,消除隐患,加大监管力度和路面交通秩序整治,做到辖区“两客一危一货”特别是危化品车辆监管不失控,未发生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及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七、实施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通过对高排放车辆实施必要的绕行限行等措施,减少县域内机动车污染排放。加强对机动车鸣笛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治理。
进一步完善预案,制定应急响应机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交通安全管理。在主要道路设置高排放车辆查控点5个,设置县城区高排放货运车辆限行区(县城区入口处均设有限行标志)、检查点,共查处闯禁行违法行为1200余起,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尾气超标车辆抽查4次。通过电视台、网络媒体等公告群众注意重污染天气下交通管理措施,适时对各类机动车分类限行和管控。
八、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查处非法燃放、非法运输等行为。
对照职责任务,会同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开展集中宣传5次,制作宣传横幅13条、宣传牌5个,发放宣传资料1.2万余份,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62起,批评教育127人,办理治安案件2起,违规燃放行为较去年大幅减少,未形成重污染天气。
九、配合生态环境分局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维稳工作。
积极与生态环境分局等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优化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联席会议机制、联合执法机制、突发事件现场保障机制等多个快速反应联动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2024年我县未发生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十、做好县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监督管理。
加大县城区禁限行区域内上路行驶的国三及以下标准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重点车辆管控力度,交管大队3个高峰勤务岗点常态化加强道路交通秩序严管街、国省道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关于对244国道潘家湾至太白县城段部分车辆实施交通管制的通告》要求,加强重点车辆管控,进一步净化道路交通环境,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太白县公安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