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贷款学生:
按照《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还款救助工作的通知》(陕教〔2018〕330号)文件要求,为了切实开展好还款救助工作,确保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学生及时受助。现将还款救助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一)死亡、失踪类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1)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
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四)患有重大疾病类
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类
(1)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原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相关证明资料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2)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二、救助原则
(一)救助重点
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二)救助标准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三、重要提示
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并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受理时间:根据陕西省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实际情况,原则上每年6月、12月分别开展一次还款救助工作。
受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学生报送还款救助相关申请资料。
受理地点:太白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城北大街县教体局院内后楼三楼)
联系电话:0917-4952018
太白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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