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局已依法注销不动产权证书号:太国用(2013)字第7号的不动产权登记,原权利人无法交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主办:太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