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保经办中心: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基金使用效率,不断优化基金结构,缓解大病互助基金支出压力,更好保障城镇职工大病待遇,经过前期测算,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基金征收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8月(个人3元,单位5元)增加至每人每月15元(个人10元,单位5元)。
本通知政策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积极做好大病互助基金政策调整的宣传工作。
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