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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解读关于调整向镇政府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来源:太白县政府 发布时间:2025-08-05 11:10

原文链接:太白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向镇政府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从8月4日起,包括大气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公路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9项行政执法职权将下放给各镇人民政府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部署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乡镇和街道(以下简称镇街)延伸和下沉。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又提出“深化治理改革为基层放权赋能”“进一步向基层放权赋能,加快制定赋权清单,推动更多社会资源、管理权限和民生服务下放到基层”,从克服形式主义服务基层的角度对推进镇街综合执法工作提出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部署,依法将县级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实施,是推进镇街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和内容。

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什么?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行政执法公示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法制审核机构对该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活动。要求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