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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县古树名木保护举报制度

来源:太白县自然资源和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6-10-20 11:16

第一条 太白县自然资源和林业局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畅通举报渠道,根据国务院《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古树名木为全县范围内,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

第四条 发现有下列涉嫌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行为的,鼓励任何单位、个人向我局举报并提供有效证据。

(一)违法违规采伐古树名木;

(二)违法违规移植古树名木;

(三)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

(四)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

(五)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六)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七)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

(八)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九)未经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核查许可,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

(十)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有上述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太白县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受理,并负责依法处理。

第六条 举报和受理的方法、程序。

(一)单位、个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应向太白县自然资源和林业局提供详细的举报信息,如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包括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照片、视频等,以及可能的目击者证词。

(二)太白县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在接到举报10个工作日内将不受理的理由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要求给予答复的,及时答复;需要转办的,在1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向举报人或相关单位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各类举报材料、记录等列入密件管理,严防泄露和遗失。办理举报时,不得向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第九条 举报人不得恶意举报、虚假举报,因恶意举报、虚假举报对被举报单位、个人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追究举报人的相关责任。

举报地址:太白县自然资源和林业局

联系电话:0917-4951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