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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划定太白烈士纪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来源:太白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5-03-25 16: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及中央、省、市对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高质量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英雄烈士褒扬工作创新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太白烈士纪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向社会公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

太白烈士纪念园保护范围:陵园占地面积为7346.75平方米,保护范围为东南西北各个方向界址点连线为界,东:J2-J22连线为界;南J22-J25连线为界;西J25-J1连线为界;北:J1-J2连线为界。

东侧2号界桩X:3769627.351,Y:36441194.501)、3号界桩X:3769614.970,Y:36441187.606)、4号界桩X:3769592.710,Y:36441175.207)、5号界桩X:3769578.689,Y:36441160.743)、6号界桩X:3769578.306,Y:36441147.420)、7号界桩X:3769576.705,Y:36441145.406)、8号界桩X:3769571.364,Y:36441149.205)、9号界桩X:3769569.687,Y:36441147.058)、10号界桩X:3769564.893,Y:36441142.619)、11号界桩X:3769546.610,Y:36441128.046)、12号界桩X:3769545.170,Y:36441126.643)、13号界桩X:3769544.606,Y:36441125.509)、14号界桩(X:3769549.056,Y:36441119.060)、15号界桩(X:3769548.989,Y:36441118.194)、16号界桩(X:3769548.958,Y:36441117.784)、17号界桩(X:3769517.364,Y:36441087.918)和18号界桩(X:3769512.341,Y:36441083.107)、19号界桩(X:3769505.550,Y:36441090.665)、20号界桩(X:3769479.553,Y:36441065.753)、21号界桩(X:3769486.950,Y:36441058.784)和22号界桩(X:3769467.218,Y:36441039.881)为界。

南侧22号界桩X:3769467.218,Y:36441039.881)23号界桩X:3769472.941,Y:36441034.048)24号界桩X:3769475.046,Y:36441031.904)25号界桩X:3769475.702,Y:36441031.235)为界。

西侧以西侧以25号界桩X:3769475.702,Y:36441031.235)26号界桩X:3769559.409,Y:36441111.447)27号界桩X:3769563.178,Y:36441108.394)28号界桩(X:3769559.987,Y:36441105.357)、29号界桩(X:3769574.363,Y:36441090.254)、30号界桩(X:3769581.663,Y:36441088.974)、31号界桩(X:3769583.700,Y:36441091.505)、32号界桩(X:3769590.641,Y:36441085.806)、33号界桩(X:3769598.846,Y:36441101.156)、34号界桩(X:3769600.658,Y:36441103.572)、35号界桩(X:3769613.954,Y:36441112.740)、36号界桩(X:3769640.317,Y:36441129.461)和1号界桩(X:3769646.957,Y:36441133.599 )为界。

北侧1号界桩X:3769646.957,Y:36441133.599 )和2号界桩(X:3769627.351,Y:36441194.501)为界。

二、保护内容

保护范围内为纪念英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英名墙、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纪念设施以及上述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今后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三、工作要求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团体及单位不得出现侵占土地、损坏纪念设施、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及安葬非烈士人员等行为活动。如若发生上述情况的,将由太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涉及个人或团体进行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太白烈士纪念园保护范围平面图

      太白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