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务集团太白县供水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省政府水价改革精神。根据陕西省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联合印发的《陕西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陕发改价格〔2022〕19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通过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等法定程序,报请县2024年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价调整
1.按照陕发改价格〔2022〕1917号文件规定,将原执行的四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和工业企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简化为三类,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
2.在2010年水价基础上,居民生活用水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原行政事业和工业企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共两项合并为非居民用水,价格分别由 2.00元/立方米、2.80元/立方米调整为2.8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3.30元/立方米调整为3.80元/立方米。
3.污水处理费居民由0.40元/立方米,调整为0.70元/立方米,非居民由0.75元/立方米,调整为1.0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由0.80元/立方米,调整为1.05元/立方米。
4.水资源税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7〕61号)文件规定执行。
5.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居民每个用水家庭不超过4人的,每年户用水量0-160(含160)立方米以内为第一阶梯,161—240(含240)立方米为第二阶梯,241立方米及以上为第三阶梯。每户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用户可申请在各阶梯年度用水量基础上增加用水量40立方米,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认定,认定的人口数有效期为2年。
阶梯水价计量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实施阶梯水价仅针对自来水企业的基本水价。根据《陕西省实施城镇供水阶梯水价的指导意见》,各阶梯水价按照1:1.5:3比例确定我县第一、二、三阶梯基本水价,分别为每立方米2.00元、3.00元、6.00元。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县城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福利院、养老院、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和各类学校、幼儿园等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6.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对自来水基本水价加价,终端水价中代征的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不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暂按年结算。
按照陕西省2020年9月12日起实施的《行业用水定额》(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T943-2020)规定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定额内用水按标准水价执行;超过定额50%(含50%)以下部分,加收基本水价标准的50%;超过定额50%以上部分,加收基本水价标准的100%。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限制类、淘汰类等行业企业,须在上述各分档加价幅度基础上增加10%,即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60%、110%。
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加快推进住宅用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工作
根据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05〕96号),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已建成住宅改造分类实施。
三、执行时间
陕西省水务集团太白县供水有限公司城区供水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十日后执行。
请你们严格按照价格政策执行,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和价格政策调整宣传解释工作,并做好价格调整前水费结算工作。
附件:太白县城区自来水价格构成表
太白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12日
附件
太白县城区自来水价格构成表
单位:元/立方米
水价 分类 |
基础水价 |
水资 源税 |
污水 处理费 |
用户终端水价 |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阶梯 |
2.0 |
0.3 |
0.70 |
3.00 |
第二阶梯 |
3.0 |
0.3 |
0.70 |
4.00 | |
第三阶梯 |
6.0 |
0.3 |
0.70 |
7.00 | |
非居民用水
|
2.8 |
0.72 |
1.05 |
4.57 | |
特种行业用水
|
3.8 |
3.0 |
1.05 |
7.85 |
备注:用户终端水价=基础水价+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