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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批县级行政执法权下放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11 17:21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持续推进行政执法权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陕政发〔2023〕9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自2024年6月1日起,原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等七个部门行使的17项县级行政执法权(详见附件)下放至各镇人民政府,以镇人民政府名义相对集中行使。

行政执法权下放后由镇级依法行使的,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镇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报请县政府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镇政府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级有关部门或镇政府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因法律规章修订,需要对已下放行政执法权清单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县人民政府不再另行作出决定。


附件:太白县第一批县级行政执法权下放事项目录.docx



太白县司法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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