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县域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太白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工作的通知》(太政函[2024]20号)规定,现将禁燃区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县城建成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东至黄凤山桥头,南至姜眉公路、西至翠矶山下、北至县医院。
二、根据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我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执行Ⅰ类(一般)要求,禁止销售下列高污染燃料:
1.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油渣、煤焦油。
2.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组分含量大于表1中规定的限制)表1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制
燃煤种类 | 含硫量(St,d) | 灰分(Ad) | 挥发分(Vdaf) |
型煤 | 0.5% | -- | 12.0% |
焦炭 | 0.5% | 10.0% | 5.0% |
兰炭 | 0.5% | 10.0% | 10.0% |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鼓励举报在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917-4951146,欢迎社会公众监督。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