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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县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2024-10-23 15:38 信息来源: 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按照中、省、市安排部署,为全力推进太白县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激发市场消费活力,现将《宝鸡市加力支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引》公告如下:

一、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一)实施时间

2024年4月24日至12月31日。如财政补贴资金提前使用完毕,即发布公告宣布活动结束。

(二)补贴范围

个人消费者在活动实施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宝鸡市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乘用车的,或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给予补贴。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人,其所报废汽车应于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汽车报废更新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

(三)补贴标准

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

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四)补贴程序

1.个人消费者在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2.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3.经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二、实施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一)实施时间

2024年7月25日至12月31日。如财政补贴资金提前使用完毕,即发布公告宣布活动结束。

(二)补贴范围

个人消费者在活动实施期间,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乘用车,并在宝鸡市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给予补贴。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应于2024年7月25日之前登记在本人名下,转让车辆所有人与新购车辆所有人应为同一人。

(三)补贴标准

对个人消费者转让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3万元至10万元(不含)的补贴10000元,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的补贴12000元,20万元以上的补贴15000元。

对个人消费者转让旧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3万元至10万元(不含)的补贴8000元,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的补贴10000元,20万元以上的补贴12000元。

购买同一辆新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能同时享受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补贴。

(四)补贴程序

1.消费者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云闪付APP平台提交补贴申请,包括购车人身份信息、手机号码、收款账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于2024年7月25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转让车辆行驶证照片等。

2.商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经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三、参与企业

在宝鸡市登记注册,并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备案的汽车经销企业;在商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经省级商务部门认定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参与活动企业名单在宝鸡市商务局网站及“宝鸡商务”公众号分批次公告。



太白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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