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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13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印发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明显提高,但伴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纵深推进,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一是中央、省、市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2018年以来,先后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等政策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和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二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必然要求。我县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一直参照执行《宝鸡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宝政发〔2020〕21号),未出台相关办法规定。随着我县规范性文件数量的逐年增加,按照中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具体要求,县司法局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出台《太白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三是推动创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县的现实需要。该《办法》出台是贯彻落实中省市政策文件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创建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县、推动依法行政的具体抓手,有利于法治政府建设的纵深推进,也为法治政府示范县建设提供了基础支撑。
二、起草过程
县司法局立足我县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太白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初稿,经集体反复研究讨论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随后向县人大法工委以及县政府55个部门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征求意见反馈表17份,反馈意见25条;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2份,法律意见8条。在充分吸收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局对该《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办法》共九个章节,共计五十六条,分别对总则、起草、合法性审核、决定和公布、备案监督、延期清理、解释评估、责任追究以及附则内容进行了全面详细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制发主体。规定了县人民政府及所属的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部门管理单位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一是制定程序上要求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全面论证,对有关政策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财政经济、生态环境等风险进行评估,对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二是完善了征求意见制度。将公开征求意见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发的重要程序,明确了征求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期限,并明确了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要求。三是完善了专家论证制度。明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四是明确了对直接涉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切身利益,且各利益相关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明确合法性审核要求。规定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明确了对送审材料、审核内容、合法性审核的方式和发现问题的处理措施。
(四)实施后评估和清理以及监督检查。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实施(起草)部门应当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评估,形成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或者继续执行的重要依据。健全清理工作机制,规定了清理的情形、清理工作分工以及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情形,明确了清理程序。
(五)明确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因未严格履行职责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