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13009/2024-00012
发布机构: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日期: 2023-11-29
名  称: 太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太白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有 效 性: 有效 文  号: 太政办发〔2023〕26号

太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太白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9 信息来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浏览次数:

解读链接:解读太白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陕西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文件精神,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备案事项,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全面实行行政备案事项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太白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严格实行清单管理。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管理要求,按照《太白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确定本级依法依规实施的行政备案事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备案。

2.规范实施行政备案。全县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备案事项要素实施行政备案,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逐事项明确备案条件、设定依据、备案流程、办理时限以及备案材料空白样表和示例范本等要素,编制办事指南,严格遵照公开的办事指南执行,不得随意增加备案条件、备案材料,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备案。

3.夯实行政备案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行政备案全过程管理,依照政策法规和“三定”规定逐项确定监管主体,明确联动机制、监管范围、监管标准、数据共享等内容,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坚决杜绝“以备案代监管”“不备案不监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加强备案信息归集运用并强化监测分析,探索实施“信用监管”“审慎监管”“移动监管”不断提高监管的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4.推进行政备案与监管协同联动。对清单内备案与监管分离的事项,由行政备案实施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按政策规定履行备案、监管职责,备案与监管责任以相应备案信息推送为界划分的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及时对行政备案材料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备案信息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对未按要求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备案的市场主体,应当根据有关行业规定依法处理,并责令其限期进行备案,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备案的,应当及时通报行政备案实施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太白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docx

太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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