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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27 09:39 信息来源: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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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太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节目。我是主持人海涛 。大家都知道工伤保险是我们在工作中,单位为我们购买的“五险一金”中的“一险”,那么什么是工伤保险?如何来认定工伤?又如何去申请工伤保险呢?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太白县人社局局长陈军岐来做客我们的访谈节目,为我们大家细细地来解答一下这一系列的问题,陈局长,您好。

陈军岐: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首先呢,我们有请陈局长为我们来介绍一下究竟什么是工伤保险?

陈军岐:好的,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费的费用。

主持人:好的,通过陈局长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工伤保险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那么请问陈局长,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有哪些呢?

陈军岐:我省省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主持人:好的,感谢陈局长的介绍。建筑业劳动者密集、人员流动性大、工伤风险高、劳动关系复杂,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关系确认难、工伤认定难、赔付难的问题比较突出。那么建筑业应该以什么形式参加工伤保险呢?

陈军岐: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主持人:在了解了工伤保险的一些基本情况之后,相信大家和我都很想知道一个问题,那就是哪些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呢?请陈局长为我们解答一下。

陈军岐:好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患职业病的;

(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7)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好,听了陈局长的介绍后,现在相信大家已经弄清楚了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去申请工伤,但是请问陈局长,申请工伤认定我们应当递交哪些材料?

陈军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因下列情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2)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

(6)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旧伤复发确认证明书。

主持人:好,还有一个疑问,那就是在上下班途中,如果发生意外这能算工伤吗?

陈军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其他意外伤害不属于工伤。

主持人:好,那么如果是在工作中受伤了,但是单位又认为不是工伤,不向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陈军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主持人:那么如果职工或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怎么办?

陈军岐:受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持人:好,那么如果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上班,如何来参加工伤保险?

陈军岐: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主持人:嗯,那么如果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又由哪个单位来承担责任呢?

陈军岐: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主持人: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吗?

陈军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主持人:那在受工伤之后,我们又该如何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呢?

陈军岐: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主持人:如果是已经做出劳动能力鉴定,但后期伤情又发生了变化怎么办?

陈军岐: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主持人:那么劳动能力的鉴定分哪些等级呢?

陈军岐: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主持人:除了能够在工伤的时候进行报销以外,那么购买工伤保险还有什么好处呢?

陈军岐: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可以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主持人:好,那在工作中受工伤了,单位又没有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工伤的待遇由谁来承担?

陈军岐:《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相关医疗、护理、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的,劳动者可以在一年内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主持人:好,那么哪些情形下应当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陈军岐: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绝治疗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主持人:好,如果发现有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咱们工伤保险待遇的应该向哪个部门举报?

陈军岐:若参保人员或者其他组织有骗取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政府门户网站举报等公开举报渠道,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陈局长今天来做客我们的演播室,为我们详细解读了工伤保险政策,相信通过这一期的解读,增强了广大群众对现行工伤保险政策的进一步了解,我们这一期的在线访谈节目就要和大家说再见了,感谢您的收看,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陈军岐: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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