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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县涉及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
实施方案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面清理保护区内矿业权,停止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建立健全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依法分类处置,确保全县保护区内矿业权全面稳妥退出。
二、制定依据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保护区矿业权有序退出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39号)
2.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涉及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财办资环〔2021〕25号)
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涉及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9号)等文件规定。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县政府是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及退出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承担补偿资金落实责任。
2.坚持自愿协商。县政府依据调查核实的勘查开采和履行义务等情况,与企业充分协商,合理确定补偿金额,签订退出补偿协议。
3.坚持谁破坏谁治理。退出矿业权人是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等法定义务的责任主体,矿业权退出补偿前必须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4.坚持分类退出补偿。尊重矿业权依法设置的客观事实,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情况,逐矿施策,制订“一矿一策”的退出方案,充分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保障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局(秦岭办)、人社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及各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太白县保护区内矿业权有序退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涉及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日常事务。
五、补偿范围
(一)补偿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太白县境内各类自然保护区、水源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等保护区及《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涉及商业性探矿权采矿权退出的补偿。按照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停止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通知》(陕国土资矿发〔2017〕55号)和县政府办公室《太白县露天采石矿山专项整治关闭行动方案》(太政办发〔2015〕35号)文件精神,对2017年8月14日后勘查许可证、2015年6月14日后采矿许可证合法有效的矿业权按照本方案退出补偿政策执行;对2017年8月14日、2015年6月14日之前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已到期的矿业权原则上不予补偿,确需补偿的结合资源储量、建设投入成本、履行治理义务等实际情况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具体意见,报请县政府研究确定。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探矿权、采矿权,以注销方式退出,不予补偿:
1.探矿权。包含非政策性的;涉及财政出资的部分;避让退出的探矿权区域内,截至2021年7月13日(陕财办资环〔2021〕25号文件下发之日)起,2年内未提交备案评审地质储量的。
2.采矿权。非政策性退出的;矿业权不具备延续条件或自然终止的;因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被列入取缔范围的。
六、补偿内容
补偿内容包括退还剩余储量对应的矿业权价款和适当性补偿矿业权退出损失。
(一)探矿权。包括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勘查投入成本。
1.探矿权价款是指以探矿权人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有关其他地质报告为依据,经第三方资质评估机构最终确认的价款为准。
2.勘查投入成本是指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后在与自然保护地重叠矿区范围内开展各项地质工作所产生的直接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具体由县自然资源局与矿业权人依据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中确定的有效工作量以及定额预算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
3.避让退出的探矿权与保护区部分重叠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退还的,按扣减面积或储量比例退还已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勘查投入按退出范围等比例进行核算。
4.扣减与自然保护地重叠部分后不具备继续勘查条件并整体退出的,未重叠部分一并纳入补偿范围。
(二)采矿权。包括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矿山建设投入成本。
1.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按照剩余资源储量对应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金额补偿。剩余资源储量依据经评审的地质报告或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采出量证明等确定。
2.矿山建设投入成本指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矿区范围内矿山建设所产生的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不包括矿权范围之外的公路、水、电、通信等设施),具体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与矿业权人依据矿业权人提供的票据以及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无法提供票据或票据不齐全的,由县政府依法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核定。
3.采取避让方式退出的,已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按退出面积内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核算,矿山建设投入按照退出面积内矿山建设投入成本据实核算。
4.扣减与自然保护地重叠部分后不具备继续开采条件并整体退出的,未重叠部分一并纳入补偿范围。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费用根据勘查、探矿和开采区损毁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恢复治理技术规程标准进行核定。
(四)补偿总额的计算。
1.探矿权补偿总额=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有效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费用。
2.采矿权补偿总额=矿山建设投入损失+应退资源储量出让收益(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费用。
3.已自行履行恢复治理义务并经验收合格的,恢复治理费用按0计算,涉及政府已恢复治理的,按实际投入计算;对尚未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由相关部门督促原矿业权人按规定实施恢复治理,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由县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恢复治理,相关费用按实际投入计算,并由矿业权人全部承担。
七、补偿程序
(一)矿业权人向县政府提出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书面申请(包括矿业权基本情况、矿业权沿革史、矿业权关闭注销原因、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情况、投入情况、原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开采动用情况、矿山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情况、涉及保护区范围面积、申请价款退还理由和金额、申请退出补偿理由及金额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政府对涉及保护区矿业权人提交的退出补偿申请进行审查核实。
1.符合退出补偿条件的采矿权。对矿山剩余资源储量或避让退出部分资源储量核实;对矿山生产规模、生产年限、所缴各种税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情况等进行核实。
2.符合退出补偿条件的探矿权。对其所缴探矿权价款、评估备案资源量、探矿权面积、勘查投入、勘查工作量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情况等进行核实。
(三)矿山治理责任方组织编制治理方案或按照经公告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履行治理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所流转的土地恢复植绿后,退还原土地使用权,由矿业权人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初验,初验并经县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备案。
(四)按照协商一致优先的原则,县自然资源部门先行按照本方案与矿业权人充分协商,县政府审核同意协商结果后签订退出补偿协议。
1.补偿协商一致的。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和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与退出的矿业权人充分协商,县政府审核同意协商结果后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案及矿山治理责任方等。
2.补偿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为保证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的稳定、顺利进行,依法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矿区勘查开采投入、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相关规费缴纳、人员分流安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等情况进行评估,合理确定最终补偿金额,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县政府依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与矿业权人签订退出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案及矿山治理责任方等。
(五)县政府按照退出补偿的矿业权有关规定和要求,凭验收通过意见,按补偿协议向矿业权人支付补偿资金。
八、制定程序
《太白县涉及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实施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及解释,广泛征求相关县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后,由县政府办、县司法局(法制办)审核把关,于2022年6月5日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