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8-18 11:29 信息来源: 太白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在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凝聚社会共识、创新社会治理等领域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及省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能职责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

县政务公开办是“太白发布”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的承办单位,承担全县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监管工作。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安全防护、推广传播等日常运维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上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禁止任何个人以官方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备案信息变更。各单位开通政务新媒体。必须填写《政务新媒体建设备案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主办单位、委托机构、开办平台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运维人员,备案表须经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政务新媒体注销、整合、注册备案变更等,应重新填写《政务新媒体建设备案表》,并及时报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全县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的有关业务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信息管理、审核和发布


第八条  发布、转载信息必须遵守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发布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传播与党委、政府工作无关的无聊、无用、无为和消极、堕落信息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九条  各单位开设建立的政务新媒体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核和更新维护工作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条  各单位政务新媒体平台内容的保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确定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强化政务新媒体的日常运维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文件要求,做好信息内容更新保障工作,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机制,严格审核把关,和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建立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统筹维护好政府网站及新媒体相关栏目内容,切实解决内容更新不及时、维护能力差、关注用户少等问题,避免发生“雷言雷语”等信息发布失当问题,积极配合做好国务院及省、市对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的常态化定期监测和抽查通报工作。

1.各单位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每周至少更新一条信息;

2.禁止出现严重错别字、多字、漏字和病句;

3.对新媒体中的网民留言,要按照规定及时答复处理,杜绝出现不回应现象(原则上回复处理不超过2天)。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要本着“涉密涉敏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不涉敏”的原则,坚持“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建立严格的信息上网审查机制,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十三条  各单位用于政务新媒体信息维护的账号、密码由相关管理人员妥善保存,不得泄漏,由于账号密码泄漏造成的网络舆情事故由相关管理人员负责。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人员整合,确定一名信息员统筹负责本单位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栏目及政务新媒体内容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员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基本的电脑及网络应用能力;

3.熟悉本单位业务,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组织纪律性强。

第十六条  信息员职责:负责本单位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政府门户网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收集、保障和回复工作。


第五章 运行维护与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各单位从事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同时要加强对离职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

第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应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严格对政务新媒体的登录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进行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

第十九条 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有损用户权益的内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政务移动客户端或点赞、转发信息。

第二十条 发现或接到网民举报有假冒政务新媒体,应立即排查核实,商请县网信、公安等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处理,致函有关新媒体平台运营方对其关停,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政务新媒体工作列入政务公开绩效考核,加强常态化监管,按季度组织检查,及时通报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全县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每年度对政务新媒体建设、监管等工作进行考核,抽查和考核结果予以公开通报,并纳入年终综合绩效考评。

对在国家、省检查抽查中发现问题被单项否决的,本年度政务新媒体考核不得分。

第二十三条 对政务新媒体工作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表扬。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主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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