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发布日期:2017-09-01 16:29 信息来源: 太白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政府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依法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管理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与监督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实行分级负责制。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级政府部门和各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与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基层评议机关作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等一并进行,评议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准确、完整; 


     (二)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 


     (三)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是否多样、便民,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四)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五)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八)工作人员是否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九)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准确地报送政府信息; 


     (十)贯彻落实《条例》的整体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七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为: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八条 社会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作社会评议实施方案及测评表,并向社会公示; 


     (二)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三)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四)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五)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公开。


   (六)根据评议结果,对被评议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九条 社会评议结果要向县人民政府,市政务信息公开主管机构,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评议中发现有问题的,被评议单位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纠风部门和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上报整改结果。 


     评议结果作为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政务公开考评等设定分值的组成部分。对于连续两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对评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教育体育、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评议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县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自行组织的评议活动,评议情况应当及时报县政务信息公开公众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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